台湾赖芳玉律师:胡婷婷,不是唯一
2014年2月18日 赖芳玉律师博客
近日报导胡婷婷在脸书公布离婚讯息,媒体批露后方知她在婚礼后,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结婚尚未成立,因此媒体又把胡婷婷的离婚,改称为分手,对于已经办婚宴却称未结婚的情形,一些网友质疑礼金是否应退还;其实,自2008年结婚改采登记婚后,胡婷婷案例相当常见,诸多夫妻在举行婚礼后,因细故而拒绝办理结婚登记,随之分手,但如双方婚宴后同财共居,有些甚至已育有子女,而形同事实上夫妻,则结束关系后财产究竟该如何分配与处理,见解分歧,俨然成为日前实务上新生的问题。
记得有位女性朋友来到律师楼
,她说在婚宴后,随即与老公共同生活,但因争吵不休,所以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将所有包括薪资及其他财产数百万元交付女方,女方则支付婚宴、蜜月旅行所生费用及负担家庭生活开销,约一年后双方决定分手,男方迁出两人共同住所地后,即向女方要求返还所有财物数百万元,女方拒绝,认为该财物为赠与,无须返还,但男方主张当时仅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把财物交由女方保管,既然分手,便要求退还已交付的数百万元,双方为此对薄公堂,女方深感委屈;惟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取得夫妻身分,但已经如同夫妻,认为应类推适用一般夫妻间财产使用关系。所以两人于共同生活期间应分摊家用,另男方交付女方薪资及其他财产,并非赠与而是负担家务供双方共同家庭生活所需而由女方以配偶身分管理,因此在结束关系时,男方交付女方代为保管的财物,扣除男方应负担家用的二分之一后,女方应悉数返还给男方,该案经最高法院判决确定。一场婚姻,配偶栏来不及填上,却先留下一纸判决书,情何以堪。
在此提醒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准夫妻,在法律及实务上尚未有明确的定见前,除非完成结婚登记而受法律保障,否则还是建议婚前协议,降低类此争议,但无论如何,踏上红毯就是功课,是人生、也是法律的功课,丝毫轻忽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