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举报李阳嫖娼应另案处理
发布时间:2014-03-07 09:13 浏览量: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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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谭乃文
李阳与李金在北京朝阳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听证程序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2月13日,正值东莞“扫黄”之际,李金在法院门外出示了一张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卖淫嫖娼进行处罚的纸张,以证明李阳曾在东莞嫖娼并因此受过行政处罚。李金还指责李阳犯有重婚罪。
从李金与李阳离婚执行案的角度说,李金的举报在法律上对案件执行没有影响。即使李金的举报成立,该案也将另案处理。那么,如果李金的举报为真,她有没有其他救济权利呢?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比如,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重婚、婚外恋、嫖娼等情况,但是夫妻关系已经解除,除了向有关部门举报,如何对自己的精神甚至经济损失予以救济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规定的是无过错方被侵害的权利,其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起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