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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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转嫁债务 欠债不还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2-13 11:23 浏览量: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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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3  海淀法院网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合法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支配权,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然而有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这种约定有效吗?另一方真的可以据此不还钱吗?

    20111月,为做生意,王磊向宋秀先后借款100万元。在偿还15万元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约定由王磊的宅基地做抵押。期间王磊与陈翠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宅基地及财产归陈翠所有,所有债务归王磊负担。后王磊到期未能还款,王磊之妻陈翠,之父王强与宋秀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合同,以宅基地使用权偿还借款,但仍未能还款。宋秀将王磊和陈翠起诉到法院,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陈翠认为借款为王磊的个人借款,与王磊的离婚协议也约定所有的债务由王磊的负担自己没有还款的义务。

    经法院审查,借款合同虽然由王磊一人所签,但陈翠对此知情,在离婚协议和宅基地转让合同中均有对该借款的处理。在陈翠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王磊个人债务时,该借款应当为王磊、陈翠夫妻共同借款。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宅基地归陈翠所有,债务归王磊负担,是双方对夫妻财产的处分,仅在二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人仍对该100万元承担还款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向宋秀偿还85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磊虽然以个人的名义借款,但陈翠对此知情,并在以后的还款的方案上签字,且没有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王磊和陈翠就双方共同债权债务做出了处分,该协议仅对二人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人仍应该共同偿还宋秀85万元。

    离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对抗第三人,一人享有全部财产,另一人负担全部债务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并不能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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