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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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子女抚养权如何判?

 发布时间:2013-09-30 17:00 浏览量:714

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3/09/458001.html
2013-09-30 02:26:0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薇 徐丹丹)近年来随着离婚率频频上升,产生了大量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孩子判给谁才有利于健康成长?如何判决才能将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昨日,武汉市中院民一庭法官结合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残疾子女不应被“踢皮球”

2000年4月,王刚和李丽婚后生下儿子王晓。因不慎摔伤头部,出生不久的王晓便落下残疾。次年8月,经武汉蔡甸区法院调解,夫妻自愿离婚,王晓由王刚自行抚养。

由于王刚主要靠在家附近打零工维持生活,2010年6月王刚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晓改判由前妻李丽抚养。他承诺每年支付抚养费直至王晓能独立生活。王晓也表明愿与母亲生活。

法院查明,李丽虽也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但其居住地学校有校车接送。法院认为,王刚、李丽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现双方均不愿意抚养王晓。根据相关法规应考虑满10岁子女本人意见。故改判王晓由李丽负责抚养。

李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提出,李丽、王刚均应正确面对目前的困境,共同努力将王晓抚养成人,而不该互相踢皮球。二审维持原判。

双胞胎子女尽量不分开

刘玲与张志强婚后3年生育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小童。2009年,刘玲向武昌区法院起诉与张志强离婚,同时双胞胎由自己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查明后准许夫妻离婚,双胞胎由刘玲抚养,张志强每月负担5000元至其子独立生活时止。

张志强上诉至武汉中院,主张由自己抚养两个儿子或每人养一个。中院认为,孩子的父母均享有抚养权,但鉴于两个孩子是孪生兄弟,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能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刘玲也积极要求抚养孩子,而张志强在庭审中表示自愿将应由其抚养的一子交由刘玲代养,故两个子女可以跟随刘玲一同生活。

故二审判决,小童由刘玲抚养,小刚由张志强抚养但由刘玲代养,张志强每月负担5000元抚养费。

应尊重子女的熟悉生活

高洪伟、余小兰于2012年3月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高业由余小兰抚养,地点必须在武汉市区,高洪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时隔半年,高洪伟以余小兰未履行约定,将高业放于乡下抚养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抚养权。

一审硚口区法院查明,余小兰在武汉某高校读博,高业交由居住在鄂州的外祖父母抚养。高洪伟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故判决高业改由高洪伟抚养。

余小兰不服上诉,二审武汉中院查明,本次起诉与离婚时间相隔不足一年,余小兰的抚养条件没有变化。从稳定子女的成长环境考虑,法院驳回高洪伟主张变更由其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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