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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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办主任称 两岸互涉案件日益增多 司法互助尚需深化完善大陆生效判决 台湾应认可

 发布时间:2013-08-20 08:51 浏览量:649

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8/19/content_450357.htm
 本报讯(记者 汪红)在刚刚结束的“第二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港澳台办主任郃中林提出,为促进两岸司法互助,台湾方面应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或作出新的裁判解释,全面认可和执行大陆生效民事裁判。

    郃中林说,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不断扩展和人员交流的日趋频密,互涉案件日益增多。处理这些案件客观上需要两岸相互提供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裁判认可等在内的司法协助。

    郃中林介绍,目前大陆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涉台司法互助案件主要有五类:即请求和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案件;请求和协助调查取证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案件;对台罪赃移交(主要涉及被害人财产返还)案件;罪犯移管案件(主要是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返回大陆服刑案件)。

    上述五类案件中,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裁判认可是传统和常见的法院司法互助案件;罪赃移交和罪犯移管属于新类型案件。

    初步统计,从2009年6月至今年6月底,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四周年时间里,大陆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台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涉台司法互助案件27738件。从2008年至今年6月,人民法院共审结申请认可台湾裁判案件233件。

    此外,今年6月,大陆人民法院办理完成了两岸首例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件,成功向17名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237万余元(约合新台币1153万余元)。

    郃中林说,随着两岸经济社会领域交流交往的持续扩大乃至两岸政治关系的不断改善,两岸互涉案件包括司法互助案件必将持续增长,司法互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也将稳步提升。

    由于两岸制度化的司法互助刚开展四周年,加之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本身的原则性、框架性及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两岸共同探索与研讨和完善,包括台湾地区对大陆民事裁判的认可与执行问题。

    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10条明确规定:“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郃中林认为,作为当务之急,大陆很期待台湾方面能够根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确定的互惠原则,本着促进两岸交流交往的需要和保护两岸人民权益的目的,尽快全面认可和执行大陆生效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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