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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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小孩受阻无奈起诉“索要”探望权

 发布时间:2013-08-13 09:29 浏览量:530

http://news.hexun.com/2013-08-12/156993870.html
2013年08月12日07:1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陈杰 李晓瑜

  本报讯 (记者陈杰 通讯员李晓瑜)去年,胡先生与钟女士因为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选择了离婚,儿子由钟女士抚养。儿子不在身边,胡先生便想常去看看儿子,然而钟女士害怕胡先生频繁的探望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经常予以拒绝。胡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求助法律。昨日,记者从蓬江法院获悉,该案件已经有了审理结果,法院判决胡先生每月可以探望儿子二次。

  离婚后的胡先生思子心切,为了能多与儿子交流,胡先生向钟女士提出能多与儿子接触的要求,不过遭到钟女士的拒绝。

  胡先生说,想来想去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儿子每周行使探视权一次(时间为每星期六(002291,股吧)18时至星期天18时),在行使探视期间,带儿子回其住所居住,钟女士不得阻挠、拒绝。

  法庭上,钟女士也讲述了她的苦衷。在钟女士眼中,前夫胡先生思想行为不稳定,经常表现出偏激和反复无常,难以自控。钟女士说,儿子出生后,前夫对小孩的教育方式令她很难接受。钟女士认为,前夫这些不寻常的行为令她十分担忧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因而反对胡先生与儿子有更深入的接触。

  判决:

  暂不宜带回家过夜

  法院认为,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酌情确定胡先生每月可以探望儿子两次,具体时间、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时由胡先生到钟女士住所将儿子领回探望,同日20时前将儿子送回钟女士住所,钟女士对此有协助义务。不过,鉴于钟女士反映的情况,法院认为,胡先生暂不宜带儿子回家过夜。

  法官认为,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要,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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