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儿改随母姓 父拒抚养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12-01-10 11:06 浏览量:495
来源: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朱海 廖思钧 2011年12月16日
12月13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儿改随母姓,父亲拒付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5000元的生活费。后原告将孩子的姓改为随原告姓,被告对原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大为不满,拒绝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为此,原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支付拖欠小孩的抚养费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告黄某以原告何某擅自更改孩子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小孩成年独立生活为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12月13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儿改随母姓,父亲拒付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应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5000元的生活费。后原告将孩子的姓改为随原告姓,被告对原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大为不满,拒绝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为此,原告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支付拖欠小孩的抚养费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告黄某以原告何某擅自更改孩子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小孩成年独立生活为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