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成绩下降 女子未得探望权状告前夫
离婚后,女方因前夫阻挠而看不到孩子,在得知孩子成绩下降后,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获得探望权。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离婚引发的探望权纠纷,女方最终赢得探望权。
王梅和张冉原本是一对夫妻,儿子目前上五年级。2008年1月两人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生子随男方生活,由男方监护,一切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探视婚生子的时间视情况而定,但必须预先通知男方”。
然而离婚后,张冉就经常拒绝王梅的合理探视,使得她和儿子无法相聚。王梅想见儿子一面都很难,只能在儿子上学时偷偷去学校看望,即使儿子主动提出想见妈妈,也被张冉以各种借口搪塞,造成了儿子很大的身心伤害,学习成绩也从班级前几名跌落到中下游。
在得知儿子学习成绩下降,自己对儿子的思念与日俱增的情况下,王梅一纸诉状将张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合理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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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着为孩子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做了双方当事人大量的工作,使得双方对探视权的意见基本达成了一致,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梅每周六全天可以去探望儿子,也可以将儿子接出去玩,于周六晚上10点之前送回,寒暑假可以接回家,至少与儿子共同生活一星期。
法官说法: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此类因离婚引发的探望权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此法官建议在离婚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权可以协商,并且不用在法律文书或协议中明确,那么法律文书或协议中可以不对探望权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权协商不通,要求在法律文书或协议书中明确探望权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兼顾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当事人的便利,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行使方式进行具体化。在确定具体时间、方法的同时,应有灵活性的规定,比如在一方提前3天通知对方要求行使探望权,而未成年人方便时,另一方应予以配合。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要再让行使探望权对孩子造成再次伤害。(任金花 杨奕 路若愚 )
酗酒成疾前妻不让他探望女儿 法院支持前妻诉请
http://news.fznews.com.cn 2010/6/25 20:41:30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讯 前夫频频来家里看望婚生女小佳(化名),双方每次都不愉快,这让阿珍(化名)很苦恼。阿珍诉至法院,要求中止前夫探女的权利。近日,闽清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她的诉请。
前夫强行探望 女儿不愿相见
阿珍与大牛(化名)婚后,于1995年5月生下女儿小佳。同年11月,他们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佳由母亲阿珍抚养。
大牛离婚后,经常酗酒,最终出现“酒精依赖,酒精中毒致精神障碍”。近两年来,他多次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
在阿珍抚养小佳期间,大牛频频上门探望小佳,不时与阿珍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大牛甚至强行接走小佳,妨碍她上学。小佳不同意大牛的做法,被大牛打伤。
小佳很失望,明确表示不愿父亲再来探望自己。
为此,阿珍诉至法院,要求中止大牛探望小佳的权利。
探望不利子女 取消探视权利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大牛现有酒精依赖的症状,对他探望子女影响较大,不利于小佳身心健康,且小佳也表示不愿大牛探望她。因此,法院裁定中止他对小佳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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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望权”
据经办法官介绍,“探望权”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受到限制甚至暂时被剥夺。那什么情况属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呢?一般来说,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不过,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
另外,按照有关规定,引发中止探望事由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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