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儿子无奈受阻 前夫干脆携子 玩失踪
法院探视权纠纷执行案陷尴尬 专家建议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明确对阻碍探视权予以处罚
探视权受阻,表面上受伤的是大人,其实伤害最深的还是无辜的孩子。
□法治报记者 谢东旭
金钱、财物、是非对错,一张判决书便能判分得泾渭分明。然而,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岂是一张薄薄判纸所能承载?近几年来,年轻夫妇离婚后,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探视而引发的无休止纠纷演变成了另一场 “争斗”,最终,双方再次对簿公堂。一些离异父母因为探视权受阻,甚至采用藏匿孩子等比较偏激的方式来 “解决”。
在法学专家看来,探视权无法得以正当履行的原因有多种。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而现有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探视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要求,导致纠纷不断。
而在离异父母的夺子大战中,伤害最深的还是无辜的孩子。专家建议,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子女满10周岁时,对于探视问题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对探视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以及拒绝、阻挠探视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以此保障探视权的有效实现。
案件 探视遇前妻阻碍 前夫将孩子藏匿
几年前的一次朋友聚会中,
经过一年多的接触来往,
亮亮的出生为这个年轻的家庭增加了不少快乐。可是好景不长,随后的生活中,
法院最终支持了
无奈之下, 2008年12月,
然而不久后,双方因探视权再起纠纷。
总之,双方因为对亮亮的探视权长期矛盾不断。无奈之下,今年3月的一天,
在申请执行中,法官也联系不到
现状 离婚率上升后对子女探视权纠纷不断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2001年 《婚姻法》修订时,首次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样的规定并没能避免离婚夫妻因探视权引发的纠纷发生。记者从徐汇、长宁、闵行、虹口等多家法院了解到,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虽然从数量上来看,在民事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是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由子女探视权引发的纠纷在不断发生。
据徐汇区法院调查,该院最近就受理了近20起离异夫妇因探视权引发的纠纷案件。徐汇区法院侯荣康法官告诉记者,过去,离异双方都不要孩子,将年幼孩子扔在法院的也不罕见,而现在情形彻底变了,离异双方不仅年轻,还抢着要孩子。由此,对子女探视权的执行案件近来也就逐年上升。
为了避免这类纠纷,该院的调解书一般都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次数等一一详细约定。然而,再详尽的文书也难以理清这剪不断的恩恩怨怨。该院执行庭在受理此类执行案件时发现,一些离婚的夫妻因为彼此之间的恩怨、纠葛,往往在执行探视权过程中并不配合对方。在探视权无法得到真正实现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可能会发生新的纠纷,偏激的一方甚至会把孩子作为要挟、报复的手段。
记者从徐汇区法院了解到,最近该院就出现了多起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探视权方利用探视之机将子女隐匿不予送还,致使抚养权受侵害的较为极端的现象。侯荣康法官认为,对子女的探视权受阻,往往会造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之间的纠纷,甚至引发伤害等恶性案件。如今出现一方藏匿孩子不予送还的情况,不仅让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尴尬,也易引发家庭和社会的不和谐纷争。
原因 探视权的执行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
是什么影响了探视权的执行?什么原因造成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本报法律专家团成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法社会学专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 “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期具有长效性,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长期有效,这就决定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对于出现探视权方利用探视之机将子女隐匿不予送还,致使抚养权受侵害的较为极端情况的原因,侯荣康法官认为,探视权为亲权的一种,其行使方式因家庭生活及照顾子女需求各不相同而无法统一规定,特别是对探视地点无法机械圈定为某一地方。“现有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只对探视权行使时间有所规定,对探视次数、地点等内容并无具体要求,导致出现探视方乘机带走子女,将其隐匿不还的现象。”
同时,侯荣康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探视权的中止作为救济措施,然而因行为人在隐匿子女的同时自身往往也处于去向不明的状态,致使抚养权人提出中止探视权之诉难度陡增。有关探视权的强制执行规定主要是针对拒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一方,公安机关因有判决在先一般也不受理此类案件,所以对抚养权人缺乏有效救济手段。 “现有法律对探视权行使并实施监督的个人或者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涉权双方相关权利的行使得不到有效监督与纠正,所以无法有效预防与制止隐匿子女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建议 应明确对阻碍探视权予以处罚
“在探视权的纷争中,孩子是真正的受害者。”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姚建龙认为,这些孩子已经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不能享受到和谐的亲情,还被不计后果地卷入无情的夺子纷争中。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应以保护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价值取向。 “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子女满10周岁时,探视时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探视权利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认为一方不付抚养费就可剥夺或限制对方的探视权利。”
随着 《婚姻法》的不断完善,在审判实践中要切实体现探视权等条款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并探索探视权案件的审判方式、方法,营造一种平和亲切的审理氛围。侯荣康法官认为:“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还须着重进行调解工作,重点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让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地解决好纠纷,以促使案件的顺利解决或判决调解的及时履行,使得子女探视权依法得到保护和规范。”
另外,除了孩子父母易因探视权发生纠纷,
李建勇建议,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 (外)祖父母。这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也能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 “无论怎样,一切都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
探视权的执行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专家夏吟兰表示:“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考虑在探视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视子女提供方便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是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避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在采访中,多位专家都认为,现行法律仅在 《婚姻法》中对探视权有笼统的规定,但也无相应的配套规定,没有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使一些 “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所以,要更好地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探视权行使方式以及拒绝、阻挠探视的行为明确规定处罚措施,一方面可以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功能,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统一执法尺度。”
他山之石 通过视频四川法院执行探视权
“婷婷,乖不乖?想妈妈没有?”电脑的那头,一位妇女紧紧地盯着视频里的女儿,疼爱之情溢于言表。电脑这边,婷婷看着妈妈,一遍又一遍地呼唤着: “妈妈!妈妈!”
这不是一般的网络聊天,这是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法院日前通过网络视频执行的一起探视权纠纷案。
2007年6月,
之后,
后来,
当法院将这一情况告诉远在他乡的
于是,每年每逢双月 20日 ,婷婷和妈妈都会在约定时间在视频上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