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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2年 身陷家暴噩梦

 发布时间:2011-04-14 16:38 浏览量:828

结婚22 身陷家暴噩梦

一朝杀夫 面临极刑制裁

2011321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徐宗新

 

    由于长期遭受家暴,一名女子激愤之下将丈夫杀死。面对可能的极刑,她表示愿意坦然接受,唯一的要求是死后不希望和丈夫埋在一起。

 

    由法院指派,我和助手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了此案。但由于办案机关只专注于案件本身,对于被告人遭受家暴的情况,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

 

    但是,这却是被告人保住性命的关键……

 

女子杀夫儿子帮忙藏尸

 

    20049月,嘉兴市发生一起妻子杀害丈夫、儿子帮助藏匿尸体的离奇案件。

 

    20041227,嘉兴市检察院对涉嫌杀夫的孙秀娟提出公诉。起诉书指控: 200491上午,被告人孙秀娟在嘉兴某公司工棚内与其夫金栋梁发生激烈争吵后,趁其夫躺在床上不备之际,用榔头对金栋梁头部连击二下,并用手掐金栋梁颈部致其死亡。杀人后,在孙秀娟数次打电话恳求的情况之下,其子还到嘉兴帮助母亲隐匿了父亲的尸体。

 

    接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后,我和当时的律师助理徐登富介入此案,为被告人孙秀娟提供法律援助。这也意味着,根据本案的案情,孙秀娟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办妥手续后,我们先到嘉兴市中院对全案五本卷宗进行详细的阅卷,并复印了大量的材料。

 

    在阅卷中我们发现,本案杀人的事实无可争议,关键在于,被告人为什么要把与自己结婚22年的丈夫杀死?虽然孙秀娟曾提到她是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才一时激愤痛下杀手。但在卷宗中,相关的内容却只有寥寥几笔。因此,带着一大堆疑惑和问题,我们在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了孙秀娟。

 

    在会见中,得知我们是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孙秀娟还特地向我们要了名片。她告诉我们,在她有生之年,如果同监室的狱友要请律师的,可以代为介绍,以报答我们的相助之恩。她并不认为自己可以免于一死,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古老观念在她这个没有文化的村妇的脑海中根深蒂固。

 

七大追问直指犯罪动机

 

    在会见中,我们详细询问了孙秀娟和丈夫的婚姻状况。根据事先的准备,我们着重了解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孙秀娟和丈夫结婚多少年了?刚结婚就把丈夫杀了,和结婚二十几年杀死丈夫,背后肯定是不一样的故事;

 

    二、当初孙秀娟和丈夫为什么能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如何?因为婚姻的不幸往往其来有自,如果一开始婚姻就很不幸,那么长达二十余年不幸的延续,就可能成为一个等待引爆的炸药;

 

    三、丈夫金栋梁这个人怎么样?金栋梁是否忠于妻子、忠于家庭,是否履行一个丈夫和父亲的义务?

 

    四、金栋梁怎样长期虐待孙秀娟的?虐待方式、发生率、有无留下伤痕?

 

    五、孙秀娟如何对待丈夫的长期虐待?为什么既不离婚也不去告他?为什么要一忍再忍?

 

    六、案发当天因何事心生杀机?当天的纠纷是否足以使其产生杀人动机?

 

    七、为什么要趁丈夫不备之机下手?是否是弱者反抗强者的一种必然选择。

 

    这些问题,通观公安侦查卷宗材料,并没有详细的记录。公安机关也许认为孙秀娟既然供认不讳,案子就算破了。可实际上,以上这些才彻底揭示了本案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孙秀娟为什么要把与其相处二十多年的丈夫杀了?”她的杀人动机和目的到底是什么?这里直接牵扯到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 “本案被害人金栋梁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如果构成,那么孙秀娟可能可以免于一死;如果不成立,等待孙秀娟的必然是极刑。

 

长期受虐一朝激愤杀人

 

    在回答我们的问题时,孙秀娟哭了。她声泪俱下,显得悲痛难奈。这当然可以理解,法律和情感概念上的恩爱夫妻,突然变成妻子对丈夫的极度仇恨甚至痛下杀手的仇敌关系,其间的情感煎熬和背后的真实经历,显然非常人所能承受。

 

    从她的哭述中我们得知:孙金二十二年前结婚时,金栋梁是村里的“不良青年”,与孙恋爱时致其未婚先孕,孙无奈只得与其结婚,当时她的父母实际上是反对二人结婚的。

 

    二十二年来,金长期在外打工,顾家甚少,对一子一女根本不尽父爱之责。金栋梁有嫖娼的恶习,甚至将姘头公然带回家同宿。一有不顺,对孙秀娟非骂即打,经常打得孙遍体鳞伤,孙秀娟头上有新鲜伤疤,腿上旧伤累累,甚至还有些伤在其隐私处。

 

    据孙所说,金栋梁打他是 “小打天天有,大打三六九”,只要两人凑到一块,金栋梁必对其拳脚相加。

 

    在金的长期虐待之下,孙秀娟几次寻死,但因被人及时发现而均未成功;作为文盲加法盲的孙秀娟,曾试图通过起诉离婚来解脱,但最终屈服于金栋梁 “杀光孙秀娟全家”的威胁而放弃。

 

    案发当日,孙秀娟又被辱骂殴打,旧仇新恨一起涌上心头,直接反抗显然力不能敌,于是只好趁金栋梁不备下手……

 

临别托付听来令人动容

 

    虽然由于时间有限,孙秀娟的讲述已经在我们的提醒下尽量简短,但孙秀娟长期的悲惨生活却让我们听着都感到动容。而且从我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来看,她对自己不幸的倾吐完全是发自内心的,并不是为了追求轻判或者推卸责任的 “表演”。

 

    然而,法庭不是教堂,法官不是神父,法院也不是诉苦的地方。仅有被告人的哭述,即便内容再凄惨绝伦,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会见的最后,我们告诉孙秀娟,如果没有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法院就无法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无法认定被害人过错,就无法改变死刑的命运。

 

    孙秀娟很理解地点了点头,也许是终于找到人一吐多年来的不幸遭遇,听了我们的分析后,她并没有表现出一丝失望之情。临别时,她说自己最后还有一个请求,希望我们告诉法官,那就是一旦将来执行死刑后,不要把她的骨灰和丈夫埋葬在一起,请法院通知她娘家的人带回娘家安葬。

 

    我们答应一定尽力而为,结束了这次令人感到压抑的会见。

 

法院开庭亲诉不幸婚姻

 

    根据阅卷和会见的成果,我们针对本案中的重点和难点,预先制定了详细的出庭方案,拟定了发问提纲和辩护意见,而辩护意见还三易其稿。

 

    2005111,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人先宣读起诉书,然后讯问孙秀娟杀人的经过,再讯问其子帮助藏尸的经过,最后讯问了本案中涉嫌包庇窝藏的叶某。

 

    轮到辩护人发问时,我们先向法庭阐明了观点: “本案是一起妻子杀害丈夫的特殊案件,仅仅将杀人经过展示给法庭,是无法揭示本案发案根源的,为了准确认定孙秀娟的罪责,必须对孙秀娟的杀人动机进行考察,对其杀人动机进行考察,就必须对孙秀娟与金栋梁的夫妻关系进行考察,请合议庭允许辩护人针对此问题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因为我们知道,孙秀娟对其二十二年的不幸婚姻的哭述会占用一定量的法庭审理时间,如果不提示其与本案的关联,恐影响庭审效果。

 

    接下来,我们就在会见时问孙秀娟的七个问题逐一进行发问,孙秀娟又哭了,边哭边答,我们又作了适当的归纳与总结,用时二十余分钟,庭审效果显然很好,旁听人员甚至有人流下了眼泪。

 

询问证人得到家暴佐证

 

    法庭也明白,我们的辩护思路是“被告人长期遭遇家庭暴力,存在被害人过错”。但是,证据呢?

 

    为了印证孙秀娟的说法,我们当场就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对金栋梁与孙秀娟的儿子进行了发问。

 

    我们问他:金栋梁是否对孙秀娟经常性地使用家庭暴力?答:是的。

 

    问:金栋梁是如何使用家庭暴力的?你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哪一次?

 

    答:拳打脚踢,经常把母亲打得哭哭啼啼,印象最深刻的一次遍体是伤、卧床不起。

 

    问:你父亲是否尽家庭义务?答:没有尽到。

 

    问:你与父亲之间,是否有父子之情?答:没有,因为他根本不关心我们,不关心这个家。

 

    问:你父亲是否有对夫妻关系不忠的行为?答:有,有一次带一个他的相好回家来。

 

    问到这里,孙秀娟的辩解算有证据印证了。而这些答案,在原来的笔录里是没有的。

 

    我们再接再厉,又询问了被指控包庇窝藏的叶某。因为叶某与金栋梁相处十余年,且是金的工头,对金在嘉兴的情况非常了解。

 

    我们问:金栋梁与孙秀娟夫妻之间,是否经常打架?

 

    答:不是很清楚,因孙到嘉兴来时间不长。

 

    问:金栋梁是否经常有嫖娼的行为?

 

    答:是有这种情况,但我也不好和他家人说。

 

    ……

 

    通过上述发问,我们向法庭提示了两点:一、金栋梁对孙秀娟长期而严重的家庭暴力确实存在;二、金栋梁本人对妻子严重不忠、对家庭不负责任。

 

采纳意见判处无期徒刑

 

    在公诉人举证的时候,我们又指出,孙秀娟女儿的证词也证实,金栋梁对孙秀娟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且证实金栋梁 “脾气暴躁”;一位控方的证人证实,曾看到金栋梁对孙秀娟实施暴力侵犯。这使孙秀娟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但客观地说,本案孙秀娟长期遭受家暴的情况,在证据上仍是略有欠缺的。因为金栋梁长期在外打工,孙秀娟则在家操持家务,二人相会时多在其江苏老家,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应有其邻里证明;孙秀娟与金栋梁二人一同外出打工时如存在家庭暴力,应有工友证明;暴力致伤,应有病历证明。可惜,这些都没有。所以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就说本案的家庭暴力无法证明,认为还是应当判处极刑。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法庭辩论时提出:办案机关负有全面查明犯罪事实的义务,在取证时,既要调取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仅要查明杀人的行为过程,还要查明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不仅要固定印证其供述的相关证据,也要收集印证或驳斥其辩解的证据。

 

    依照刑事证据适用规则,如控方证据不能证明某一事项不成立,而这一事项成立对被告人有利,则推定该事项成立。这就是 “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本案中,孙秀娟存在金栋梁对其长期家庭暴力的辩解,且有一定的证据印证,控方无相反的证据推翻孙的辩解,就应当认定孙的辩解成立,认定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

 

    20052月,嘉兴市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对孙秀娟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孙秀娟托付给我们的 “愿望”,这下就无需再替她去实现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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