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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讨债却无借出款证据广告公司没能要回5万元

 发布时间:2011-03-08 10:54 浏览量:370

1.       持借条讨债却无借出款证据广告公司没能要回5万元

2009.07.10 A04版来源:上海法治报□见习记者谢东旭通讯员章伟聪

本报讯原告提供一份借条,称被告曾借款5万元,被告却称原告没有实际出借钱款,而原告也没办法提供借钱款的相关账目及证据。日前,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76月,长宁区某广告公司与张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将下属的货运分公司承包给张成经营管理,期限为两年。据广告公司负责人回忆,同年710日,张成向广告公司反映,当时货运分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为确保分公司能正常运营,准备向广告公司暂借5万元现金用于流转,并写下一张借条,承诺在2007年底还清,于是公司借了5万元给张成。但还款时间到后又过了1年多,张成仍没有归还借款,广告公司将张成告至长宁区法院。

法庭上,张成表示,当初确有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意向,也得到了广告公司负责人同意的批示,但是广告公司实际上没有出借相应钱款。庭审中,法庭要求广告公司出示出借钱款给张成的相关证据和财务账目,并适当延长了原告的举证期限,然而公司没能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有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借条,尚不足以证明所借钱款的实际给付。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应当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其向张成出借钱款的行为,应当在公司财务账目上有相应的记载。在法庭明确要求原告提供实际履行出借行为的证据并给予相应的举证期限后,原告仍然没有提供,因此,法院驳回了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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