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欢当“媳妇”重婚被判刑
新欢当“媳妇”重婚被判刑
千山晚报>
●因重婚取证非常困难,此案成为千山法院审理的当事人因重婚而被判刑的第一案
●尚未离婚就与新欢公然出双入对,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租赁房屋,旁证清楚,自首认罪,成为判决的重要因素
一位有妇之夫在外面另结新欢,和对方同居,公然出双入对,还在别人面前称其为“媳妇”,结果此事被跟踪而来的妻子发现。妻子一怒之下报警,丈夫则领着新欢去自首,最终双双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3个月。昨日,记者从千山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重婚案,有关人士介绍说,这可以称为该院审理的当事人因重婚而被判刑的第一案,由于重婚罪取证非常难,因此此类案例十分少见。
难忍七年之痒
丈夫离家“再婚”
王峰(化名)和妻子安雯(化名)本是自由恋爱,两人婚后不久便有了爱情结晶。王峰努力赚钱,安雯勤俭持家,小日子虽然平淡,但也透着甜蜜幸福。可让人遗憾的是,这对朋友眼中的恩爱夫妻难逃婚姻7年之痒的考验。孩子大了,两人也有了点儿积蓄,日子越来越稳定,感情却越来越淡。尤其是王峰,对每天辛苦操持家务的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两人由起初的争吵不断到后来的相对无言。
2007年,刚过40岁的王峰背着妻子,和一名叫邹娟(化名)的女子相好,还在鞍山某地租了一处房子,和邹娟同居。对外,王峰公然和邹娟出双入对,宣称两人是夫妻,逢人介绍,也称邹娟是“媳妇”,连房东也一直认为,两人就是真的两口子。对内,王峰不再回家了。
安雯感觉不对,起初还为了孩子默默忍耐,可王峰总不见人影,家里也要开销,安雯开始四处寻找丈夫,结果不时从别人口中听到王峰和别的女人一起挽手走的流言蜚语。耳听为虚,安雯还抱有最后一丝希望,她偷偷跟踪丈夫,发现丈夫真的和一个女人同进同出。安雯没有上前哭闹,而是默默转身离开了。
妻子受到伤害
一怒之下报警
表面平静的安雯内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气愤之下,她到公安机关报警,想让抢走丈夫的邹娟受到惩罚。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找到王峰调查情况。王峰承认了自己和邹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并带着邹娟主动到公安机关坦白一切。王峰不知道,自己虽然没有和邹娟领结婚证,但两人的事实婚姻已经存在,结果双双因涉嫌重婚罪被刑拘。
千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峰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有配偶而重婚,邹娟明知王峰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已构成重婚罪,均应予以惩处。鉴于王峰、邹娟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王峰、邹娟犯重婚罪,各拘役三个月。
各种证据确凿
两人犯重婚罪
此案主审法官解释说,这是千山法院审判重婚案中当事人获刑的第一案,这主要是因为重婚“夫妻名义”难举证。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法官解释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但在取证过程中,单凭个人的能力实难取得这些证据,多数需要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此案中,主要是安雯发现了两人一同以夫妻名义同居、租赁房屋,并有房东作证,两人自首,承认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要素,才做出重婚罪的判决。
法官说,日常生活中,影响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