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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买断不婚”被驳 离婚财产处理仍有效

 发布时间:2015-01-08 14:30 浏览量: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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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 201517日  周寒梅 整理

协议离婚时,男方听到对方口头承诺“要与孩子过一辈子,不再找了!”,便认定为买断对方不结婚,自愿将房产给了女方。现女方找对象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时,便以自己受欺骗为由进行抗辩,能否得到支持?20151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辩解不予采信,并判决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的原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栋归原告杨某所有。

原告杨某与被告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10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一子李晓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对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一栋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全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原告杨某将被告柴某撵出家门,并要求被告柴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柴某拒绝协助办理,故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在庭审中,被告柴某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口头承诺“要与孩子过一辈子,不再找了!”这是一次性买断对方不结婚,所以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原告。现原告找对象,自己受到了欺骗,故离婚协议应当被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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