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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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1-03-07 16:23 浏览量:686

重婚的代价

丁素珍发布时间:20090526_民主与法制网_www.mzyfz.com首页

为了换取妻子不告发自己的重婚行为,江苏省淮安市的一名男子作出了把夫妻共有房屋划归妻子一人所有的一纸承诺。然而,愤怒的妻子最终还是把他送上了被告席。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该男子以受到心理压力被迫书写为由否认了自己的承诺,要求法院对该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他的这个要求,法院不仅坚决说“不”,还判决他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5000元,让重婚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陈仓暗渡丈夫家外有家一套房子欲堵妻子之口

1997年春天,19岁的少女邱素玲经人介绍认识了25岁的淮安市青年农民王建鹏。两个人可谓一见钟情,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两年之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当时并没有去领结婚证,但这丝毫没有影响他们的夫妻恩爱。

20003月,邱素玲、王建鹏的长女王月月呱呱坠地。2001106,两个人一起去涟水县王集民政办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10月,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又出生了,虽然依然是女儿,两个人有些小小的遗憾,但还是取名王欢妍,表示了他们迎接新生命的快乐心情。喜事一个接着一个,20051017,他们又搬进了用多年积蓄购买的淮安市淮阴区桃源新村A505室新居中。

美好的日子似乎总难长久,搬进新房子不过几个月,王建鹏便以各种理由夜不归宿,并经常无缘无故殴打邱素玲,逼她提出离婚。邱素玲惊讶于丈夫变化的同时,开始悄悄留心王建鹏的行踪,最后气愤地发现,王建鹏竟然偷偷与一个叫沈琴的女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了。

邱素玲简直不敢相信,可活生生的事实就在眼前。她当然不能善罢甘休,她哭啊闹啊,甚至还扬言要“死给王建鹏看”。但折腾了几个月,都没有能够拉回丈夫出轨的心。邱素玲逐渐对丈夫的爱变成了恨,她恨他不顾两个人多年的夫妻情义抛弃了她,她恨他丢下两个女儿不管只顾自己一个人快活,她决意去告丈夫重婚罪,让法律来惩治他。

王建鹏知道邱素玲在准备告状材料后,顿时慌了神。但是,要让他离开沈琴回到妻子身边已经是不可能。唯一的办法就是先稳住邱素玲,让她不要告状,等以后离了婚她就没根据告了。王建鹏心里想:邱素玲爱财,我如果把刚住了一年的房子送给她,她应该比较满意了吧!于是,2006921,王建鹏主动回到了久违的家,要求和邱素玲谈谈。他希望邱素玲能放过他,不要去告发他,给他一条生路。他将房子全部给她,并当场写下了内容为“前妻邱素玲跟我结婚已有8年,现我已跟沈琴结婚,我决定把桃源新村的房子归邱素玲所有”的字条。邱素玲小心地收起了字条,对他不告发的请求却未置可否。

忍无可忍妻子诉夫重婚身陷囹圄悔赠妻子房产

然而,王建鹏想一套房子封住妻子的嘴的算盘最终没有打成。20072月,王建鹏还是收到了邱素玲向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起诉其犯重婚罪的起诉状。这几个月,邱素玲一边不抱太大希望地等待着他回归家庭,一边不断收集着有关他重婚的证据,一直在做着两手准备。可惜,鬼迷心窍的王建鹏从来就没有过回家的打算,反而因为安抚过了邱素玲,而格外公开和放肆地和沈琴走在了一起,不避众人、亲人甚至妻子的眼光。这坚定了邱素玲“让他尝尝坐牢的滋味,为他的快活付出代价”的决心,也为邱素玲收集其重婚证据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00737,淮阴区法院判决王建鹏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王建鹏不得不为他的重婚行为付出了代价。

彻底认清了王建鹏的真实面目后,邱素玲对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也早就心灰意懒了。王建鹏被判刑半个月后的2007322,邱素玲再次来到淮阴区法院,要求与王建鹏离婚。理由当然是王建鹏的重婚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请求法院判决婚生长女随邱素玲生活,婚生次女随王建鹏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建鹏给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王建鹏一直盼着离婚,当然是举双手忙不迭地同意,同时也认为邱素玲提出的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意见挺合适。但他所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与邱素玲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王建鹏说,他们的共同财产也不多,就是位于桃源新村的一套商品房,而邱素玲当然亮出了王建鹏写的字条证明房子早就属于她一个人了。面对自己亲手写下的字条,王建鹏面露尴尬,他向法官解释,这是自己在邱素玲已知晓其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涉嫌重婚的情况下,受到邱素玲施加的巨大心理压力而书写的,并不是他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何况,这套房子所有权的变更未经登记,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之前,他有权利撤销这个对自己财产份额出让的承诺。王建鹏说,共同债务也是为买这个房子欠下的,主要是借邱素玲亲属3万元、借王建鹏亲属6万元、银行商业贷款5000元和住房贷款3万元。对共同债务,邱素玲对向其亲属借款及银行贷款、住房贷款都没有不同意见,但对王建鹏提出的向王建鹏亲属借款提出异议,而王建鹏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6万元借款的存在。

淮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邱素玲与王建鹏在庭审中对离婚及子女抚养无异议,因此对邱素玲要求与王建鹏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邱素玲与王建鹏购买的淮安市淮阴区桃源新村A505室商品房一套在2006921王建鹏向邱素玲出具“证据”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就只属于邱素玲个人财产了。因为,2006921王建鹏向邱素玲出具的“证据”,是王建鹏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王建鹏已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处分给邱素玲所有。因此,王建鹏辩称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该房屋现为邱素玲个人财产。邱素玲与王建鹏共同认可的共同债务为借邱素玲亲属的借款、银行贷款、住房贷款,由双方各半负担。王建鹏提出的向其亲属借款,因邱素玲不予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债权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因王建鹏犯重婚罪,导致原、被告离婚,邱素玲有权请求赔偿,酌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为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淮阴区法院于2007613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邱素玲与王建鹏离婚。婚生长女王月月随邱素玲生活,婚生次女王欢妍随王建鹏生活,邱素玲、王建鹏各自给付对方子女抚育费每月200元,直至王月月、王欢妍独立生活时止,于当年的6301230付清当年上、下半年的抚育费。邱素玲、王建鹏相互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诡计多端哪敌事实法律一败涂地重婚代价沉重

一审判决后,王建鹏不服,于2008110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王建鹏抛出了一审时没有提到的新观点,即争议房屋不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有王建鹏母亲的份额,因此王建鹏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赠与“证据”本身就无效。

200824,淮安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为了证明自己的新观点,王建鹏在二审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一是涟水县王集镇春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王建鹏母亲赵新凤,今年71岁,现一人单居,家有住房两间(35平方米属危房)”;二是王建鹏所写的“证明”,内容为“拿赵新凤人民币5万元,(买房用),王建鹏,2005926”。王建鹏以此来主张一是争议房屋有其母亲的份额,二是如法院将争议房屋判给邱素玲,王建鹏母亲将没有房屋居住。

邱素玲看了上述“证据”说:“房子2003年就出资购买了,王建鹏2005年借钱买什么房?这个后补的东西显然不真实,买房王建鹏母亲并没有出资。”

一计不成,再思他计。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重婚,王建鹏可谓绞尽了脑汁,竟然想到了如果自己与邱素玲的婚姻关系本身就是无效的,那么和沈琴不就谈不上重婚了吗?二审庭审后,王建鹏跑到涟水县王集民政办,通过熟人办到一张《涟水县王集民政办关于撤销苏涟婚(2001)字第0104号登记证的通知》,内容为:“王建鹏与邱素玲于2001106在王集镇办理苏涟婚(2001)字第0104号登记证无效,予以撤销。”王建鹏搞到手后,立即得意洋洋地向法庭提供。

婚姻不是儿戏,结婚证又怎么会无缘无故无效?法庭当机立断随即找来邱素玲予以质证。邱素玲看见这个莫名其妙的通知,肺都要气炸了,记得两个人手牵着手去领的结婚证,居然会有人昧着良心说瞎话!她向法庭表示,双方婚姻关系绝对是有效的,该通知不具真实性。为证明其主张,邱素玲专程去了涟水县王集镇人民政府一趟,镇政府一番调查后,毫不犹豫地对相关造假行为进行了批评和纠正。王建鹏还不甘心,主张结婚证是涟水县人民政府越权颁发,应该无效,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向其解释,该请求需审查发证机关在程序上有无瑕疵,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告知其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申请撤销结婚证。于是,王建鹏又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集镇民政办于2001106办理的苏涟婚(2001)字第0104号登记证。涟水县法院确认王建鹏于2001年时就知道双方结婚证的存在,该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诉讼时效期间,故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王建鹏不服,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法院于2008619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建鹏想否认自己与邱素玲的婚姻的闹剧终于以他的失败落幕!

淮安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以结婚证的发放存在违法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的,法院只对双方结婚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王建鹏未能举证证明结婚证系邱素玲伪造,而本院已生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王建鹏的撤销结婚证申请不予受理。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王建鹏与邱素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淮阴区桃源新村A505室房屋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建鹏于2006921出具给邱素玲的“证据”,将其享有的争议房屋的份额赠与邱素玲,也是双方对房屋产权的归属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王建鹏主张“证据”系其受胁迫所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王建鹏主张房屋有其母亲的份额,并提供有其签名的、其母亲出资的证明,但邱素玲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可,即使其主张的该笔债务存在,王建鹏母亲享有的仅是债权请求权,无权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故王建鹏仅凭条据不能充分证明房屋有其母亲的份额。对其给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邱素玲根据赠与协议,已持有房屋产权证,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赠与协议的效力,王建鹏主张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建鹏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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