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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妻子称购房者为第三者母亲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发布时间:2011-03-07 16:22 浏览量:468

1.       丈夫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妻子称购房者为第三者母亲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

http://www.jinghua.cn2009-11-04来源:京华时报记者:王秋实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低价转卖,妻子认为丈夫是在为情人“转移”财产。日前,密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丈夫先生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房子仍属夫妻两人共有。

先生和孙女士于199510月结婚。2003年两人在密云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先生。200794,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生与王老太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8万元的价格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王老太,并办理了房产证。

女士说,她调查后发现,买房的王老太是丈夫情人的母亲,从2004年开始,先生便开始与王老太的女儿发生婚外情并同居,丈夫是为了转移夫妻财产,才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该房卖给王老太。为此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先生和王老太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房屋权属进行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登有先生的名字,但该房是李先生和孙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因为先生未经女士同意,擅自约定了一个明显低于房屋市场价值的交易价,不符合《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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