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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案件不应适用死刑”应成共识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

 发布时间:2014-12-29 15:56 浏览量:967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4-12/22/011992.html

20141222  中国妇女报 周文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以法律责任一章,自37条至40条规定了违反家暴法的法律后果。此外,草案第24条还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记者: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何意义?

祁建建:本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类型的规定比较全面,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也较为全面,在反家暴法中负有相应职责和义务的人,在违反职责和义务时均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可以说,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不但有利于保障共同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而且有利于反家暴法的贯彻落实。

记者:能否介绍下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祁建建:以法律责任主体为标准,草案中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针对加害人的责任。可分为五种情况:一种是实施家暴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等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二十日以下拘留;第二种是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第三种是违反保护令的,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种是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种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法院在财产、子女、住房等方面做不利于加害人的处分。

第二类是针对负有报案义务的机构,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类是针对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实践中应如何适用法律责任条款?

祁建建:对于草案第37条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第260条和第234条,分别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相较而言,虐待罪的量刑要轻很多。当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发生法条竞合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对于家庭暴力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的,应当适用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其次,对于草案第38条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违反保护令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313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而对于违反保护令,同时又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同时适用刑法第313条拒执罪与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记者:对于法律责任的完善,您有何建议?

祁建建:首先,要明确第39条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建议负有报案义务的人员未及时报案,致使受害人受轻伤的,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致使受害人发生重伤、死亡后果的,应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判处拘役、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其次,建议明确以暴制暴案件应视情节从轻、减轻被告人法律责任。这是由于,其一,家庭暴力属于刑法上的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对以暴制暴者酌情从轻;其二,以暴制暴案件中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小,偶发性强,再犯可能性极低;其三,以暴制暴有其心理机制。长期受暴使家暴受害人忍气吞声、忍辱负重、悲观、抑郁、恐惧、焦虑,当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受害人就可能转为施暴人,杀死原施暴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有两起属于以暴制暴的案件。

对以暴制暴的案件,检察院、法院应明确:家暴在量刑上属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检察院可主动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法院可主动考虑酌情从轻、减轻量刑。检察院、法院应重视被告人提出的受家暴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提出的家暴辩护意见,重视妇联、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及群众、社会舆论的轻判请求和建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全社会都应明确:对于以暴制暴的案件不应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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