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理论支持无制度配套致监护权被剥夺容易接棒难 国家监护制度成僵尸条款折射立法窘境
2014年12月18日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朱宁宁
公益组织博源拓智今天对外公布2014国内外十大儿童权利领域事件。作为国内首次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件,福建仙游虐童案名列其中。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撤销生母监护权打破了“孩子归父母所有”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该案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
“仙游案判决的意义不止在于激活一条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应负的重要责任。”博源拓智公益咨询中心执行主任李萍说,当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或其监护人保护不力时,国家有权进行干涉。仙游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重大进步。
多原因致国家监护制度成“僵尸条款”
不可否认,由于儿童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对儿童施暴的可能就是父母,而传统观念极大地限制了儿童保护。据了解,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散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有诸多规定,但监护制度主要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之上的,从而也使得国家公权力面对父母的私权远远地绕道而行。
对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家监护制度近乎缺失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汉认为有两个重要原因:首先,国家监护制度尚缺乏理论上的支持与制度上的配套衔接,即剥夺了监护权之后,由谁来长期监护未成年子女成为难题。其次,受“孩子就是家长的”传统观念影响,家长任意行使监护权已经属于常态。
国家监护权的有效建立无疑是十分重要和必须的。陈汉说,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利益所在,也是国家利益所在,因此国家有义务去保护他们。此外,现实中确实存在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情形,而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维权的可能,因此国家有必要以监护的名义介入。
剥夺监护权未必是儿童利益最大化体现
陈汉强调,从制度设计角度和程序角度出发,国家监护制度是弥补家长监护不足的一种替补性、临时性的监护。建立一个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并不是那么容易。将孩子送入福利院、孤儿院等的做法,并不一定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陈汉举了这样一个国外实例:一位妈妈带着5岁的孩子从超市出来,因为未满足孩子买玩具的要求,孩子赖在地上,妈妈打了孩子。路人报警。警察发现是孩子与妈妈的冲突,于是马上将孩子交给了在社会团体登记的志愿者家庭,引入社工对孩子的妈妈及家庭进行访问与评估。而访问与评估的结果可能有三:第一种,路人夸张,或者妈妈的行为稍微过度,但可以容忍;第二种,妈妈(及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接受培训与辅导;第三种,情况恶劣,需要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妈妈可很快接回孩子,同时对孩子与妈妈做简单的心理辅导,消除将孩子交给其他家庭临时照顾的不利后果;第二种情况,妈妈直到培训结束并考核合格才能接回孩子;第三种情况,要到家庭状况有根本性改变,并且经过社工考核之后才能接回孩子。而且接回之后,社工还需要做回访。
陈汉分析说,从这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国家监护制度需要很多相关配套制度。首先,原则上要将孩子安置在志愿者家庭,且志愿者家庭中必须有同龄孩子,便于被接受的孩子能很快融入;其次,还要区分临时性的剥夺与长期剥夺,并且最终是希望通过配套手续帮助这个家庭,让孩子回归;整个过程不单是由警察或者法院来决定,还要有社工、儿童心理专家的介入。
“所以,国家监护作为临时性、替代性的制度,最终目标是帮助未成年子女原来所在的家庭尽量克服困难,改变家庭的微环境,让孩子回归。只有在回归不现实的情况下,国家才应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妥善安置。目前的现状之下,由社工、志愿者家庭的临时寄养制度,可能短期内能够较快实现现实目的,为未成年人提供到位的保护。”陈汉说。
出台专门法规政策明确国家临时监护制度
“现行做法大多是公安或民政、妇联、居委会对父母或监护人教育后,继续让未成年人回到最初的危险生活环境中。”据隆安律师所刘辉律师介绍说,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这并非是对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强制性规定,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选择不作为、不申请。更大的问题是,即使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法院撤销了监护人资格,那么,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人就担任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时,还会引发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人之间相互推让监护权的纠纷和争议。
“只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国家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才能形成有私(父母或指定监护人)有公(监护人缺失,国家代行)的一个全面的、安全的系统。”刘辉建议出台专门法规政策明确国家临时监护制度。她建议,国家应指定相关政府部门,如民政部门,对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庇护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将所有无法获得家庭有效照料而需要临时照顾的未成年人列为国家临时监护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庇护场所,根据寄养等规定,提供安置、照顾等服务。此外,由国家出资在各地(省、市、县、乡镇)建立儿童庇护所并保证财政供养。
刘辉还建议,修改刑法将虐待未成年人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主动立案侦查,按照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案件,使施暴的父母等监护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有效防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解释,或国务院通过出台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支持未成年人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主体以及顺序,设立与进入临时监护程序相配套的投诉制度和报告义务。可将民政部门作为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妇联以及团委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也可以成为帮助未成年人提起申请的主体。如果第一责任主体没有支持未成年人提起申请,妇联、团委组织等其他单位和未成年人亲属等个人应当支持未成年人提起诉讼。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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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仙游虐童案
福建省仙游县的10岁男童龙龙(化名)长期被母亲林某虐待,2013年8月开始,当地人民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屡教不改,并于2014年5月29日凌晨,再次用菜刀割伤龙龙的后背、双手臂。今年7月,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某对龙龙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委员会担任龙龙的监护人,将龙龙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