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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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未还债权人干涉无效

 发布时间:2011-03-07 16:13 浏览量:385

夫妻离婚债未还债权人干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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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喜红

债务人夫妻协议离婚,债权人得知后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可法院认为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受理后又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韦某和方某家住南宁市江南路。2003110,韦某向方某借款3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

韦某与妻子林某在2006410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韦某个人偿还,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今年3月,方某得知韦某离婚后,认为是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而协议离婚,侵害了其合法债权,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以韦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侵害其债权为由,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其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方某认为韦某所欠债务属韦某与林某的共同债务,可另行起诉,裁定驳回方某的起诉。

★法理评析★

婚姻关系具有专属的人身特殊关系,签订离婚协议是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其效力确认的行使权利在于签订协议的婚姻当事人。因此,作为债权人的方某无权要求法院确认韦某和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方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虽立案受理,但审理后仍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韦某在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方某借款,即使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韦某与林某协议离婚后,方某仍有权向韦某和林某主张还债,但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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