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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父百万元遭前妻起诉法院确认赠与行为部分无效被告向女方返还5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1-03-07 16:04 浏览量:471

1.       男子赠父百万元遭前妻起诉法院确认赠与行为部分无效被告向女方返还58万余元

2009100513:01法制晚报http://www.sina.com.cn

本报讯(记者李奎)先生将百万元房款赠与了父亲,离婚后被前妻小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

近日,西城法院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判令先生向王小姐返还58万余元。

先生和王小姐原本是夫妻关系,20075月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

小姐说,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生告知她,准备借父亲的名义购买其单位开发的住房一套,此后黄先生办理了购房的相关手续,离婚时二人没有处理该房产。

200710月,王小姐曾起诉黄先生及其父亲二人,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黄先生否认借名购房的事实,称房产是父亲买的,购房时黄父支付了30万元,余款是由他支付的,是赠与父亲的房款。

小姐认为,离婚前先生没告知,就将116万余元的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给父亲,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先生赠与父亲该巨款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先生的父亲返还她58万余元,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先生的父亲称,上述房产是他于20053月购买的,146万余元的购房款中他自己支付了30万元,购房手续是儿子先生办理的,其余购房款他不能确定是谁支付的。他认为跟儿子之间的赠与有效。

先生说,除了父亲自行支付的30万元,他曾向他人借款垫付了30万元,剩余购房款是由父亲的其他儿女凑的,而且作为妻子的小姐,知道他父亲买房的过程,不存在没有告诉她的情形,不同意小姐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先生就其辩解意见,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先生在与小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16万余元为父亲支付了购房款。

小姐此前诉先生父子二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二人明确表示系赠与关系,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小姐的财产所有权。

另外,由于黄先生称小姐知道并同意将共同财产116万余元赠与父亲,但并未就此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先生父子俩的赠与部分无效,先生应返还小姐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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