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丈夫哄患精神病妻子离婚 法院判离婚证无效

 发布时间:2014-11-20 10:08 浏览量:637

http://news.163.com/14/1119/01/ABCJFIT300014Q4P.html

20141119   东方今报(郑州沈春梅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信阳市一名患精神病的女子李丽(化名)和丈夫离婚了,李丽的家人以李丽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信阳市某区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无效。昨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信阳市中院指定异地审理这起行政案件,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丽的诉求。

李丽是信阳市人,200912月,李丽与刘铭(化名)结婚。李丽称,结婚前刘铭就知道她患有精神分裂症。今年520日,刘铭却哄着她到辖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李丽家人以李丽患精神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无效。

法庭上,某区民政局辩称,工作人员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递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且双方当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签署离婚登记声明书,当时并未看出李丽有任何异常,遂为其办理了离婚手续。

李丽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55日至63日,她曾在信阳市某精神病医院住院,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当事人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之“离婚原因”栏目已经明确填写为:“无共同语言及思维能力”的情况下,登记机关的注意义务就应从一般注意转为高度注意,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必须在当事人表达离婚意愿和履行登记程序准确无误时才可办理离婚登记。

如何才能做到实质审查?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登记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对“无共同语言及思维能力”语句给出合理的解释,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据,用以查明双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及行为能力,以保证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之“自愿”是一个思维正常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本案中,民政局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审查过李丽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的高度注意义务。显然,其作出该离婚登记时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的程序违法。

据此,法院判决,某区民政局520日为李丽和刘铭颁发的离婚证无效。

(原标题:丈夫哄患精神病妻子离婚 法院判离婚证无效)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