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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后父亲向“分手鸳鸯”讨借款败诉

 发布时间:2011-03-07 16:00 浏览量:342

儿子离婚后父亲向“分手鸳鸯”讨借款败诉

上海法制报

父亲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16万元。儿子先生一口答应归还,但遭到了前儿媳女士的反对。对这起蹊跷官司,闵行区法院进行了认真审理,认为无法认定张老伯向银行的贷款就是向张先生与女士出借的钱款。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张老伯要求儿子与前儿媳归还借款16万元诉请的一审判决。

贷款“借给”儿子夫妇

年近七旬的张老伯和儿子、媳妇在2002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同年826,张老伯个人以公积金及住房抵押的办法向银行贷款16万元。

张老伯认为,当年儿子、媳妇购房缺钱,向自己借款。自己也没有钱可借,于是以个人公积金及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16万元,并以此款支付了房款。购房时,儿子、媳妇承诺此款于20073月底归还。还钱时候已到,却由于儿子媳妇不和,时至今日还没还款。20078月,儿子与媳妇离婚,但仍没还款。为此,张老伯将儿子先生和前媳妇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归还16万元。

儿子愿还,前儿媳反对

通常,被告人辩称多与原告诉称的意见是相背的,但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先生却爽快地承认父亲所讲的都是事实,他认为,16万元是与前妻女士的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归还。在法庭审理中,儿子先生再次确认向父亲借款16万元。

女士却对张老伯所提供的有关证据存有异议,认为16万元是张老伯向银行贷款,而不是借款,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借款之诉未被确认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老伯虽诉称向银行的贷款系先生、女士的借款,但先生、女士在当时并未出具相应的借据,且所购房屋张老伯亦是产权人之一,因此无法认定张老伯向银行的贷款就是先生和李女士的借款。

法庭上,先生虽确认借款,但由于其与女士已离婚,而先生的行为涉及到女士的利益,因此对于张先生的自认行为不予采信。综上,由于张老伯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其要求先生与女士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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