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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婚新郎”被新娘告上法庭你不参加婚礼我请你参加庭审

 发布时间:2011-03-07 15:56 浏览量:639

1.       “逃婚新郎”被新娘告上法庭你不参加婚礼我请你参加庭审

2009.10.21A04版:法治综合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丁孙莹通讯员张敏娴

本报讯

小姐和孙先生相恋8年后,原定去年69日举行婚礼。但婚礼前一天,先生突然失去联系,直到婚礼当天仍没有任何音信。无奈之下,小姐强颜欢笑完成了一场没有新郎的婚礼。昨天,普陀区法院对

“新郎逃婚案”(本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

男方在婚礼当天逃婚,直到婚礼后的第3天,失踪的先生才现身,坚持要分手。根据小姐的说法,先生事后向其坦诚,逃婚的理由是因为他另有一名交往6年的女友,且已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在多次挽留无果后,深受精神打击的小姐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婚前先生以及孙父转入小姐账户69.4万元的归属。另外,小姐要求先生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孙、魏两人自行恋爱8年,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从装修婚房至结婚登记间隔近一年,表明双方对婚姻并不草率。先生的逃婚行为是对小姐以及亲朋好友的背弃。小姐独自举行了没有新郎的婚礼,身心承受的打击和压力必定超乎寻常,出现抑郁等病症均属与之关联的连锁反应,因此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孙先生。

在处理争议财产方面,先生在婚前转入小姐帐户的20.4万元是基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一旦双方缔结婚姻,该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20.4万元应为魏小姐个人财产。孙先生父亲转入女方账户的49万元不是单纯赠与魏小姐的,而是为子女结婚筹备的资金,视为对孙、魏共同作出的赠与。由于这笔钱款尚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钱款的来源,先生应当多分,但主要过错责任在于男方,对于无过错的女方,法院会酌情予以照顾。至于精神赔偿款,虽然,先生的逃婚行为给小姐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痛,但尚未达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无法支持。据此,法院准予先生和魏小姐离婚;同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小姐给付先生赠与款30万元,对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附历史资料:[]逃婚新郎被新娘怒告上法庭

http://hi.online.sh.cn时间:2009-07-3108:52:27来源:新闻晨报

8年前,情窦初开的小樱(化名)认识了比她大两个月的阿雨(化名),两人逐渐成为一对情侣。然而,即将举办婚礼的前一天,阿雨竟然失踪了。在没有新郎的情况下,小樱举办了一场只有新娘的悲情婚礼。婚礼后,阿雨出现在小樱家中跪求原谅。原来,小樱并不是阿雨唯一的爱人,正是为了另一位相识6年的女人,阿雨选择了逃婚。

第三者已与男方相识6

昨天,在普陀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内,小樱为了和被告席上的阿雨离婚,当众回忆起那段让她伤心的往事。

小樱和阿雨曾是一家银行的同事,恋爱8年后才于去年522日登记结婚。不料就在68,婚礼即将举行的前一天,正在新房内准备婚礼的阿雨提出,要去自己父母家取些东西,结果却一去不回。次日凌晨,担心阿雨可能发生意外,小樱和家人一起向警方报案,但仍未得到阿雨的具体下落。

在极度疲惫、担忧的情况下,彻夜未眠的小樱不得不当着上百位亲友的面,强颜欢笑地举办了一场新郎缺席的婚礼。席间,小樱向亲友谎称,阿雨突发疾病才未能出席婚礼。

婚礼两天过后,失踪数日的阿雨出现在小樱的家中。让所有人意外的是,阿雨竟然跪在小樱和她父母面前请求原谅。原来,阿雨在外还有一个相识6年的女人……得知真相后,小樱仍希望能挽回两人的感情,可阿雨似乎情意已逝,最终两人不得不面对离婚的结局。

新郎还欲索回婚事费用

昨天,和动辄声泪俱下的小樱不同,被告席上的阿雨表现得并不伤感。他竭力回避是因为另有女人而逃婚的这一细节,提出感情失和主要是因为两人在装修、婚礼、工作等方面的矛盾而引发。他同意离婚,但要求小樱将他之前用于两人婚

事的相关费用全额退还,包括空调、彩电等家电,加上装修、家具的十余万元开支,另外,还有婚前交给小樱的69.4万元现金。但小樱只承认阿雨曾经买了所有家电和双人床,其余的装修款、家具款大部分均由她刷卡购买。至于69.4万元现金,那是阿雨的婚前赠与,不属于两人共同财产,所以在对方有过错的前提下,不应返还。

关于69.4万元的巨款,阿雨说,那是他在父亲的资助下,交给女方用于购买新房一半产权的购房款。而在小樱看来,新房是由自己一家在2004年以大约14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但该房产在2008年她和阿雨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市价已经远超200万元。“如果是用来购买一半产权的购房款,至少也不应低于100万元。”小樱的代理律师提出,这笔钱实际上是因为阿雨在当时炒股赚钱后,在婚前赠与小樱的款项。由于阿雨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离婚时这笔钱不应退还。

最终,双方因为财产返还互不相让,已不具备调解离婚的前提,由法院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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