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反家暴立法:恋爱同居纳入家暴范畴
2014年10月15日 新京报 李相蓉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相蓉)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据2012年全国妇联的一份调查显示,87.3%的被调查者听说过“家庭暴力”,93.5%的被调查者支持推动立法。今日,由多家妇女组织发起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对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建议。
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据了解,《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下一步拟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恋爱同居纳入家暴范畴
多名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的专家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应拓宽家庭暴力的范畴。
专家介绍,我国目前确立的家庭暴力概念仅限于发生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但这一规定逐渐不符合社会现实,应将恋爱、同居、抚养、照料或委托监护等关系,以及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均纳入家庭暴力法,以更大程度限制暴力。同时,专家建议将“经济控制”列入家暴范畴,但需明确其衡量标准,以免再出现类似《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误读现象。
为家暴目睹儿童设专章
此次研讨会提出的立法概要,比草案增加了“家庭暴力目睹儿童的保护”与“证据”两个章节,并建议将家庭暴力的预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贺平表示,目前,对家暴目睹儿童的保护在制度建设上仍为空白。“为了儿童,也应该适当对父母进行一些教育。”
2005年北京大学针对青年开展的一项关于儿童期暴力回顾性调查显示,只有20.1%的男童与29.5%的女童在16岁之前未受任何暴力。这项调查发现,不同背景包括城乡、独生或者多子女家庭等差别,并不明显影响暴力发生率。
公权力作补充力量介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表示,《反家庭暴力法》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公权力可作为补充性力量介入。她说,家庭私生活传统上是自制、内部消化的,但当个人权利与自由受到损害时,公权力有权介入,维护公民权益。
“但这种介入是有限度、有边界的。” 马忆南强调,在公权介入反家庭暴力时,应尊重必要性与适当性原则,看该问题是否已穷尽手段,无其他更为软性的调节方法。
马忆南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在借鉴各国相关法律条文时,应充分考虑本土化问题。家庭生活是儒家文化最精华的领域,建议用最优秀的文化传统来解决暴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