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与人同居生子 夫索赔于法有据
发布时间:2014-10-16 10:32 浏览量: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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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 抚州法院网 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伟 彭玲
抚州法院网讯 丈夫刘某因生理缺陷,无法生育孩子,妻子余某红杏出墙,与他人同居生育孩子,丈夫刘某请求损害赔偿。10月9日,乐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离这起离婚纠纷,余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6000元。
余某与刘某于2008年12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9年1月1日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迟迟未生孩子,之后双方到医院检查,刘某因生理缺陷无法生育孩子。此后,双方心生隔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2013年10月24日,余某与他人同居生育一男孩。余某欲解除这段有名无实婚姻,起诉要求和刘某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余某必须承担损害赔偿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其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余某与刘某的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刘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余某同意赔偿,但刘某的提出的数额过高,无法承担。经过法官“背对背”的调解,向双方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和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