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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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与人同居生子 夫索赔于法有据

 发布时间:2014-10-16 10:32 浏览量:602

http://fz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0/id/1456792.shtml#rd

2014109日  抚州法院网  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伟 彭玲

  抚州法院网讯 丈夫刘某因生理缺陷,无法生育孩子,妻子余某红杏出墙,与他人同居生育孩子,丈夫刘某请求损害赔偿。109日,乐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离这起离婚纠纷,余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6000元。

  余某与刘某于20081213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911日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迟迟未生孩子,之后双方到医院检查,刘某因生理缺陷无法生育孩子。此后,双方心生隔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20131024日,余某与他人同居生育一男孩。余某欲解除这段有名无实婚姻,起诉要求和刘某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余某必须承担损害赔偿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其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余某与刘某的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刘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余某同意赔偿,但刘某的提出的数额过高,无法承担。经过法官“背对背”的调解,向双方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和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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