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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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无效

 发布时间:2011-03-07 15:28 浏览量:502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无效

法官说法

丈夫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并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近日,开化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协议无效,撤销了这一离婚登记。

案情回放:

女方方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方某于200612月突发脑溢血,经医院诊断患的是“烟雾病”,此后汪某带着方某到全国各大医院进行治疗,病情虽然控制住了,但是遗留右侧肢体功能障碍,精神方面也出现了问题。

今年3月,方某与汪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后,方某的父母认为二人的离婚有蹊跷,便单方向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方某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因此,方某的父母作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

审理中民政局答辩,方某和汪某持离婚协议书和相关材料前来办理离婚登记时,方某并无精神异常现象,回答相关询问时思路清晰,并能清楚明确地表述其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情况也自愿遵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经审查,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合法,因此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的司法鉴定系单方行为,对该鉴定结论表示怀疑。

第三人汪某也表示,“烟雾病”和神经性疾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在与方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方某未做精神鉴定,要求对方某进行重新鉴定。

今年8月,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方某重新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结合被鉴定人方某在住院期间的临床表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认为被鉴定人方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躁狂状态),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在办理方某与汪某离婚登记时,虽有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相关材料,但在登记程序上并没有查验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需要的条件是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本案原告方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民政局为其办理离婚登记,属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离婚登记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如何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解除婚姻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因此,要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协议离婚。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后,由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因此,法定代理人亦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通讯员汪志松郑龙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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