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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房产“卖”给母亲 妻子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1-03-03 17:05 浏览量:662

 丈夫将房产“卖”给母亲 妻子告上法庭

     日期:2008-05-31 作者:胡海容 来源:解放日报

    丈夫王先生未经妻子林女士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无偿“卖”给母亲陈女士。林女士获悉后将丈夫和婆婆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女士和王先生于199825登记结婚。2000年,先生以自己名义买下控江四村一套房屋,产权证上仅登记先生一人。今年31日,先生与母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先生将该房屋以39.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母亲女士。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女士未支付房款。今年429日,女士将丈夫和婆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先生辩称,房屋原为母亲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他未征得母亲同意就将此房买下。去年,他们夫妻俩为买控江路另一套房屋,向母亲借款25万元。入住新房后,他将控江四村房屋产权还给母亲,抵消所借钱款。妻子女士知道借款及签买卖合同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是在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现先生未经女士同意,擅自将此房屋卖给母亲,属无权处分。先生提出女士事先知道卖房及用房抵债的辩解,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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