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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低价卖 妻子告丈夫私自售房证据不足

 发布时间:2011-03-03 17:03 浏览量:613

      房屋低价卖 妻子告丈夫私自售房证据不足

         发布时间: 2008-04-28案件直击法制网首页

    中国法院网讯   现年50岁的顾女士以丈夫施先生隐瞒家庭成员,擅自将同属自己及儿女的房屋出售给朋友张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丈夫与张女士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到买卖之前状况。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顾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上海市淮安路某号一处建筑面积为45.71平方米的房屋原系公房,内有女士夫妇及女儿外孙4人户籍。20001225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074月,女士户籍迁出了该房屋,迁入上海市丹凤路某号。同年9月,女士在取走家中部分财物和存款后,离家暂居其女儿家中。同年1020先生与朋友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女士,房屋转让价款为50万元。同年11月初,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在年底先生把该房屋交付给了女士。

获悉该房屋被出售后,女士聘请律师于200712月中旬起诉丈夫施某和张女士,女士称,丈夫施某及女士相互串通,在故意隐瞒自己及家人的情况下,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低价出售给了女士,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该起房屋买卖未通过中介市场,是两人私下完成的,且房款价格低于市场价,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没有付款时间,该房屋内不但有丈夫施某的户籍,还有女儿及外孙的户籍,认定该房屋的交易极不正常,特别是买家至今无法拿出付款依据,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丈夫施某辨称在200710月出售该房屋时,告知过妻子顾某并获得了同意后再出售,在妻子已将家里存折和有价值财产都拿走情况下,才迫不得已卖房。认为该房屋实际转让价格为70万元,其中10万元是曾向张女士借款充抵,其余款项也均已收到。之所以在买卖合同上言明价款50万元,是为了少交税。交易是合法的,若女士不支付房款,也不会把该房屋交付给她。

女士辨称,200710月在出售该房屋时,告知过女士,女士也是同意的。认为该房屋内是否有户籍无所谓,只要房屋产权户名是自己的就没问题。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该房屋是女士与丈夫施某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施某一人名义登记,但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制度,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施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施某能对该房屋物权变动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女士与施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法院还以为,施某对该房屋有处分权,且已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使得房屋的物权发生了变动。张女士通过转让登记,已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属合法,故应认定该房屋为张女士所有。因顾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丈夫施某在房屋转让中存在过错,与张女士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对顾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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