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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新看)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离婚协议易定财产分割难 黄石一法院判决摆乌龙 冤!

 发布时间:2014-02-09 18:17 浏览量:1584417082

http://law.southcn.com/c/2013-05/15/content_68921430.htm

2013515日  南方网   石清

南方网讯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按揭买房,由于婚后感情破裂,两年后离婚。离婚协会写明“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了双方财产的产权归属。事后,办理房产分割手续时,男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致房产分割受阻,女方起诉至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求助法律支持。一审判决出人意料,不支持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对判决结果违背离婚协议当事人的约定十分费解,引发争议。

目前,原告已上诉至黄石中院,本网将继续关注。


(离婚协议中关于对双方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

男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引发女方确权之诉

日前天涯网友爆料,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却无法过户,这是怎么回事呢?

六年前,严先生支付15万元首期款在武汉某楼盘购买一房,房屋登记在文女士名下,按揭及物业等其他费用均由文女士承担。购房合同签订半年之后,双方在广州登记结婚。

三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女方名下武汉某楼盘某房,房产首付15余万为男方支付,男方不予追究该房产权归属问题。随后双方登记离婚,文女士称:“男方宣告自己‘净身出户’,并一直没有向我索要15万元。”

离婚后,文女士在武汉东湖高新区政务中心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此房虽登记在她名下,但如果该房需要过户则必须办理房产分割手续,需双方持离婚协议共同到场才能办理,或由一方手持法院对房产归属的判决亦可办理。文女士在与严先生长期沟通被拒后,遂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屋产权归属原告。

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支持反诉令原告费解

在严先生的争取下,该案从广州移交至黄石西塞山区法院。随后,严先生提出反诉要求归还该房产的首付款15余万。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定根据离婚协议条款,确认协议中房屋归文女士所有。然而令文女士不解的是,法院支持了严先生“返还15余万元”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该财产属严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且严先生未将其房产首付款明确赠与文女士,也未放弃该财产权利,因此判令文女士返还严先生购房款159206元。

对于一审判决,文女士表示这并不符合事实,“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是事实,离婚前男方就以已赠送房屋为由不支付共同开支,离婚时也说自己是净身出户,事实上男方也一直没有追究这15万余元,离婚协议更没有约定要偿还15万元。离婚一年多后男方反悔了,法院竟然支持反悔做出如此判决,这不符合离婚协议的约定。”

更加令文女士不解的是,离婚协议上并没有出现“159206元”这个数字,被告严先生出具的证据当中也没有“159206元”这个数字,法院从何判定文女士应当返还严先生购房款159206元?

法院判决支持“返还财产”请求惹争议

不难发现,该案的焦点就在于离婚协议中“15余万元”是否需要女方返还的问题。关于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返还财产”是否正确或者有法律依据,记者就此采访了数位法律界专家教授及知名律师。

观点1、法院判决违反协议约定

湖南知名律师、长沙云和岳律师事务所李科丰认为,该案中法官的判断是基于一种主观的常理,即谁出的钱归谁。这显然违反了离婚协议意思自治原则,没有从协议的文本出发进行解释。

李科丰强调,“15万”之说出现在离婚协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案”条款里,很明显15万应当依据协议来分配,如果需要返还,男方需举证证明依据协议女方同意返还。所以,法院依据“个人财产”的说法下判决似乎有点牵强。

观点2、未作处置约定视为放弃

广东金融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铭谈到,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最后一个文件,也就是结束婚姻关系的重要文件,双方都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就本案来看,对于离婚协议中提及了首付款15万,却未作出如何处置的约定,应视为放弃。

况且,房款本身就是房产的一部分,首付款作为种类物已转化成了特定物,联系第二条第2款约定,既然对于特定物(房屋产权)不予追究,自然也表明放弃对15万的追究。

观点3 15万应理解为婚约赠与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律师学院教授欧卫安认为,该案中的15余万应理解为婚约中的赠与。

欧卫安称,婚约赠与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在婚约得到履行,即男女双方正式结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财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

观点4:应审慎查明事实,正确理解协议条款

“以我的个人理解,之所以提到首付15万为其所出?应是表示,不追究房产归属问题,15万也不再追究,但同时自己也不承担今后由此套房而引发的一切纠纷”。

在谈到对法院据以判决的离婚协议条款的看法时,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刘祥红教授提醒: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协议第二条写明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案”,可是为什么提及了15万元首付款这一重要财产信息却没有明确如何处置?结束婚姻关系的离婚协议究竟是怎样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签订的?法官认定案情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所以,这些都应该是法院审理时需要考虑和审慎查明的。而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所为的一切民事行为负责。

律师称一审判决漏洞百出 适用法律张冠李戴

判决书第5页写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作出判决”。

文女士代理律师称,该条规定是针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方面的规定,但一审却将其作为反诉案中的判决依据,因此是错误的。记者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条文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此条文作为判决依据,确属张冠李戴。

另外,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在一审庭审中,男方除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银行卡明细表和一张15万元的借条外,再没有其它的证据。在第一份证据中虽有一张没有名称的银行流水可以说明于2008621日发生了金额为148000元的支出外,再没有其它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支付的具体购房款是159206元。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如此错漏百出,此判决实属牵强。

记者手记

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已经形成了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法官保持中立地位就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在我们的司法实务中,由于长期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却出现了许多判决与意思自治原则相背离的做法。

本案中,就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证据来看,是否可以可理解为,女方名下武汉某楼盘某房,(虽然)房产首付15余万为男方支付,(但)男方不予追究该房产权归属问题?这一点是值得法官思考的,对这句话的理解我们要尊重的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此判决只关系到一个普通的个人,但也将影响到无数面临此境遇的人做出判断和决定。法院的价值取向,是否表现出对契约的尊重,决定社会的人心取向。人与人之间信任、道德都将由此滋生。甚至,法治还是人治,是一个地方招商引资的软实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法治环境正由一点一滴的小事积累。

我们希望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慎重判决,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最终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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