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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法律空子的路,到头了 瞒妻分房产 调解书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4-02-07 11:01 浏览量:660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1/08/content_150192.htm
刘文晖

    瞒妻分房产 调解书被撤销

    10年前,丧妻的彭先生与离婚的杨女士组织新的家庭。近年来两人感情不和,去法院诉讼离婚,7间房屋该如何分成为诉讼争议的焦点。谁知就在这时,杨女士得知,彭先生与前妻所生的3个子女竟然瞒着她,经同一法院调解已就涉案房屋权属分割达成协议:7间房屋分别被彭先生3个子女分割,杨女士没有得到一砖一瓦。 

    “我们一起生活了10年,我每个月有2000元工资。这期间房屋进行过翻建,我出了钱出了力,结果却被扫地出门,太不公平了。”杨女士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13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支持了她的诉请,判决撤销了彭先生与3个子女在该院达成的那份民事调解书。 

    “像杨女士的这种遭遇,在民诉法修改之前,只有通过申请再审解决,或者提出执行异议,这种救济途径往往是事后的,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朝阳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晓东告诉记者。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制度对案外第三人提供了更为有利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 

    据介绍,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朝阳区法院受理涉及遗嘱继承、所有权确认等纠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共10余件。这些案件的各原告均以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经审理,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有的因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也有的因原告的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隐瞒被继承人 调解书被撤销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原告张先生与3名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张某,母亲赵某。赵某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套,赵某和张某去世后,3名被告以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称房屋系张某和赵某的遗产且无其他继承人,据此3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房产归属。原告张先生得知此事后,主张其属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房屋并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通知遗产继承人张先生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处理遗产,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民事权益,应撤销民事调解书。 

    “3名被告也许真的不知道他们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但是张先生作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是会支持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应抱着侥幸心理而隐瞒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否则会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能实现其诉讼目的。”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副庭长冯慧说。 

    谁能当“第三人”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即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若案外人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且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其不具备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法官举了两个不具备第三人条件的案例。第一个,吕某与已故的金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金某等子女9人。因原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吕某与房产公司签订《购买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市崇文区房产一处即涉案房屋,合同记载被安置人为吕某、金某以及金某之女。在继承纠纷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吕某的9名子女共同继承涉案房屋,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金某之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认为上述调解书侵犯其作为安置人对安置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要求撤销该调解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属于该案的第三人,基于安置人口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继承纠纷之外另一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个案例,2012年祝先生与崔女士离婚时才得知,他们夫妻居住的房屋的房主是崔女士的弟弟崔某。原来早在结婚之前,崔女士就购买了这套房屋,购房首付款由其弟弟崔某及其父母支付,该房屋于2007年登记为崔女士的名字。2008年,祝先生与崔女士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至2012年5月,崔女士继续为涉案房屋还贷直至还清。后崔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2012年,在离婚诉讼中,祝某首次得知上述民事判决的情况,祝某认为法院的判决侵犯其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前述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崔女士在婚前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祝先生并未出资参与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后无论是否使用过夫妻共同财产为涉案房屋还贷,该房屋在性质上均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祝先生无权就房屋本身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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