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 离婚赔偿九万
发布时间:2011-03-03 15:57 浏览量:682
安徽法院: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 离婚赔偿九万
2008-1-20 11:29:41 稿件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钱同雷
案件事实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育一对女儿,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1989年到上海务工。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蒋某与一女子马某同居,并生育一子。2004年8月23日,原告蒋某与马某达成协议,约定双方断绝关系和往来,蒋某赔偿马某20万元。去年8月,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丁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主张原告赔偿其2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居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的保护。鉴于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就离婚、女儿抚养及被告主张的生活帮助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生育孩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婚姻法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主张原告赔偿其2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并参照本地的经济水平,酌定以赔偿9万元为宜。遂判决原告蒋某赔偿被告丁某9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