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诉讼离婚

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 丈夫获赔精神抚慰金3万

 发布时间:2011-03-03 15:54 浏览量:696

   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 丈夫获赔精神抚慰金3

    作者:郑德伟   发布时间:2008-05-16 09:40:07

中国法院网讯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51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赔偿伍某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19843月,原告伍某某(男)与被告孙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315,伍某某与孙某某自愿在重庆市涪陵区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8月,孙某某与伍某某发生诉讼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7416,经法院调解:伍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伍某某所有;孙某某一次性给付伍某某困难帮助费16000元。孙某某与伍某某在20018月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于同年12月与王某某(男)非法同居生活,并于2002821生育子、女各一人。伍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赔偿伍某某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在与伍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与王某某非法同居,并且生育了子女,孙某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倡导性规定。孙某某有过错,其过错行为给伍某某的精神造成了痛苦。孙某某应向无过错方的伍某某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孙某某的过错程度、支付能力,伍某某受到损害的情况,确定孙某某支付伍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