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8-10-14
因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自己购置的一套经济适用房退掉,近日,朝阳法院以许先生妨碍诉讼为由,对其处以8000元的罚款。
许先生夫妇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去年1月登记结婚。据许先生讲,婚后不久,双方即产生矛盾。去年10月许先生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今年7月,许先生再次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法官经调查了解到,许先生于今年3月购置了一套单位分配的位于河北省涿州的经济适用房,同时交纳了预付款15000元。庭审中,法官曾明确告知夫妻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经查明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应维持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得转移、变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开庭后的第三日,许先生即向其单位申请退房,并于当天办理了退房手续,收回了已交预付款。
法官得知上述情况后,及时通知许先生到庭,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告之其行为的严重后果。经批评教育后,许先生当庭承认了错误,表示因其法律知识淡薄,才作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并表示愿意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向法院递交了书面认识。鉴于许先生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其认错态度良好,但其行为已妨碍了离婚案件的正常审理,同时也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最终,法院对其处以8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