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8 上海法院网http://www.hshfy.sh.cn/fyitw/gweb/search_zh.jsp
吴先生与妻子离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转入岳母账户内的10万元是借款为由,要求岳母归还。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岳母归还吴先生借款的一半5万元。
吴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2007年8月16日,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吴先生通过转帐形式将人民币100000元划入张女士母亲的的账户内。因夫妻感情不和,吴先生与张女士于2008年4月2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吴先生借给女方家里10万元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经协商归还5万元。之后,吴先生和张女士并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诉讼于2008年10月16日解除了婚姻关系。在离婚诉讼期间,吴先生于2008年7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张母归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吴先生向法庭提供了银行的转帐凭条及他与张女士于2008年4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审理中,法院追加张女士为本案共同原告。到庭后,张女士母女则称上述款项的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不同意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并无证据证明吴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基于母女关系,张女士在与吴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知道吴先生划入被告张母账户内人民币100000元的性质,而张女士在该《离婚协议书》中又明确写明“借给女方家里壹拾万元整,该壹拾万元整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经协商归还五万元整”的内容。故法院根据转帐凭证和《离婚协议书》认定吴先生于2007年8月16日通过转帐形式划入张母账户内的人民币100,000元属借款性质。至于张女士称《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在吴先生胁迫下所写,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本案中张女士未向其母亲主张债权,且吴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对吴先生要求张母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对债权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分割处分。遂判处:张母归还吴先生5万元。(胡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