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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法院:离婚女婿向岳母索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3-03 15:51 浏览量:1584413403

上海杨浦区法院:离婚女婿向岳母索债获支持

2008-12-18 上海法院网http://www.hshfy.sh.cn/fyitw/gweb/search_zh.jsp

    吴先生与妻子离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转入岳母账户内的10万元是借款为由,要求岳母归还。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岳母归还吴先生借款的一半5万元。

    吴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2007816,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吴先生通过转帐形式将人民币100000元划入张女士母亲的的账户内。因夫妻感情不和,吴先生与张女士于2008427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吴先生借给女方家里10万元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经协商归还5万元。之后,吴先生和张女士并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诉讼于20081016解除了婚姻关系。在离婚诉讼期间,吴先生于2008724诉至法院,要求张母归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吴先生向法庭提供了银行的转帐凭条及他与张女士于2008427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审理中,法院追加张女士为本案共同原告。到庭后,张女士母女则称上述款项的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不同意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并无证据证明吴先生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基于母女关系,女士在与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当知道先生划入被告张母账户内人民币100000元的性质,而女士在该《离婚协议书》中又明确写明“借给女方家里壹拾万元整,该壹拾万元整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经协商归还五万元整”的内容。故法院根据转帐凭证和《离婚协议书》认定先生于2007816通过转帐形式划入张母账户内的人民币100,000元属借款性质。至于张女士称《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在先生胁迫下所写,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本案中女士未向其母亲主张债权,且先生与女士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对先生要求张母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对债权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分割处分。遂判处:张母归还先生5万元。(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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