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短信电话辱骂前夫三年致其患病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3-11-04 10:46 浏览量:595
http://roll.sohu.com/20130925/n387235467.shtml
2013年09月25日18:38
夫妻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令男方没想到的是,离婚后前妻经常发短信、打电话骚扰他和家人,甚至口出侮辱性语言。男子不堪忍受前妻长达三年的骚扰,将其告上法庭。
家住鞍山海城市的刘先生多年前经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相互觉得不错。不久后两人结婚,成立了家庭。
婚后经过一段时间,两个人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出现了争吵。逐渐发展到经常吵架。感觉到两个人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刘先生提出离婚。一开始,妻子并不同意。但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淡,两人最终选择了离婚。
离婚后,两个人各自独自生活,可能是还惦记着刘先生,前妻开始给刘先生发短信。但是刘先生却表现冷淡,前妻感觉刘先生不能再和自己重新在一起。于是前妻开始发短信骚扰刘先生,甚至发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词汇。
不仅刘先生遭受到前妻的骚扰,就连刘先生的家人也遭到了其前妻的电话骚扰。不论刘先生怎么劝说对方,骚扰却仍旧持续。刘先生经常半夜接到对方的骚扰电话,电话中对刘先生大骂。
这种情况断断续续持续了3年左右,刘先生被折磨的无法忍受,脆弱不堪,甚至患上了疾病。多次劝告前妻未果后,刘先生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对自己停止骚扰侮辱,并对自己和家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海城市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前妻停止以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侮辱、干扰刘先生的正常生活;同时向刘先生赔礼道歉;并于协议签字后给支付精神抚慰金。
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应承担精神赔偿
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因为前妻的行为给刘先生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调解前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丁兰兰 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 韩涛)
2013年09月25日18:38
夫妻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令男方没想到的是,离婚后前妻经常发短信、打电话骚扰他和家人,甚至口出侮辱性语言。男子不堪忍受前妻长达三年的骚扰,将其告上法庭。
家住鞍山海城市的刘先生多年前经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相互觉得不错。不久后两人结婚,成立了家庭。
婚后经过一段时间,两个人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出现了争吵。逐渐发展到经常吵架。感觉到两个人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刘先生提出离婚。一开始,妻子并不同意。但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淡,两人最终选择了离婚。
离婚后,两个人各自独自生活,可能是还惦记着刘先生,前妻开始给刘先生发短信。但是刘先生却表现冷淡,前妻感觉刘先生不能再和自己重新在一起。于是前妻开始发短信骚扰刘先生,甚至发一些带有侮辱性的词汇。
不仅刘先生遭受到前妻的骚扰,就连刘先生的家人也遭到了其前妻的电话骚扰。不论刘先生怎么劝说对方,骚扰却仍旧持续。刘先生经常半夜接到对方的骚扰电话,电话中对刘先生大骂。
这种情况断断续续持续了3年左右,刘先生被折磨的无法忍受,脆弱不堪,甚至患上了疾病。多次劝告前妻未果后,刘先生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对自己停止骚扰侮辱,并对自己和家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海城市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前妻停止以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侮辱、干扰刘先生的正常生活;同时向刘先生赔礼道歉;并于协议签字后给支付精神抚慰金。
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应承担精神赔偿
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因为前妻的行为给刘先生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调解前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丁兰兰 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 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