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孙女欲均分动迁款静安法院一审判决酌情照顾祖母 发布时间:2013-11-04 10:43 浏览量:599http://newspaper.jfdaily.com/jfrb/html/2013-09/26/content_1096494.htm 2013年9月26日 11:11-社会·房地产资讯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栾吟之/李鸿光 本报讯 (记者 栾吟之 通讯员 李鸿光)晓妮(化名)状告祖母、父母亲及叔叔姑姑等5人,要求获得动迁补偿款的六分之一,共42.4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祖母给付晓妮征收补偿款35万元。 1995年2月,晓妮搬到新闸路的房屋内,与祖母“同号分户”共同居住。直到2011年,晓妮结婚后才搬至夫家居住至今。2012年10月,该处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里面有晓妮、祖母、父母亲及叔叔姑姑6人户口。今年4月,晓妮祖母与征收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各类奖励补贴款计254.8万余元。 今年6月中旬,晓妮向法院诉称,自己的户口在这套房子里,有权获得六分之一补偿款。法庭上,年近九旬的祖母辩称,晓妮不属于该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即便居住过,也是长辈对她的照顾,不能就此获得同住人身份或居住权,更没有权利来主张动迁补偿利益。 法院认为,晓妮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其祖母未提供晓妮曾享受过其他福利性质住房等情形,晓妮应属该房屋共同居住人。但综合其他成员未提出分割要求及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特别是考虑到晓妮祖母系高龄老人、年老体弱需要照顾等因素,遂酌情判决晓妮祖母给付晓妮征收补偿款35万元。上一篇下一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