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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扶养病妻 离婚分房被驳被告患间歇性精神障碍 原告长期离家未尽义务

 发布时间:2013-11-04 10:38 浏览量:597

http://www.morningpost.com.cn/szb/html/2013-10/23/content_252642.htm
晨报讯(记者 何欣)艾先生1988年同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妻子任女士登记结婚后便离家不归,任女士一直由父母和家人负责照顾。2010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而近来,艾先生突然又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任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艾先生既无法证明其曾为这套房屋出资,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昌平法院判决这套房屋归任女士所有。

  近日,艾先生起诉称,2001年10月19日,前妻任女士与北京城建住宅合作社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由任女士购买位于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91306元。艾先生认为该房屋是由其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离婚时任女士应将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任女士辩称,诉争的房屋是用自己父母宅基地拆迁补偿款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父母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原告艾先生无权分割。此外,任女士表示,其同艾先生1998年登记结婚后,艾先生常年离家,下落不明,其收入从来没有交给家里。任女士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等疾病,平日以扫厕所、收拾垃圾获得微薄收入。父母在世时,任女士一直与父母生活,并得到亲属的照顾。

  任女士认为,前夫艾先生长期出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艾先生也没能力购买房屋。且因艾先生长期出走,与任女士无夫妻生活,致任女士无子女,婚后生活得不到保障,离婚后无人监护、抚养。现任女士名下的房屋是其的唯一财产,也是生活和养老的保障。同时任女士表示,二人的婚姻破裂,自己并无过失,希望法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的出资来源,因此法院对原告艾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考虑到任女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艾先生在与任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时间分居,未尽到对任女士的扶养义务,故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分割应判归任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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