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暴,执法者要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3-10-25 09:11 浏览量:603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99779&ctype=4 日期:2013-10-22 中国妇女报 10月14日,宁夏发生一家七口灭门案,这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是全社会之殇。逝者已矣,生者有必要为之反思,我们的社会何以充斥暴力?类似家暴事件能否避免或者减少? 从各方叙述来看,疑犯麻永东对妻子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在过去的两年多中,因麻永东赌博、夜不归宿,小两口争吵不断,兰秀英时常挨打”。麻也曾多次威胁妻子,如果敢离婚就将其灭门。而据疑犯父亲回忆,就在惨剧发生当天,疑犯“因言语过激打了儿媳一巴掌。随后,儿媳发短信给娘家,还报了案。之后,到现场的民警因为是家庭纠纷,建议到乡里去调解,儿媳也随着亲家回了家。” 在家暴面前,兰家和大多数受害者一样选择了一再忍让。这一方面也许是出于对暴力的忌惮、对“家丑”的顾忌,另一方面也许更在于他们对法律不信任。即使报了案又能怎么样?像案发当天那样不了了之?之后,施暴者会不会变本加厉?正是这样的容忍,让家暴屡屡越过雷池、步步为营,最终肆无忌惮地吞噬了整个家庭。 若可以假设的话,如果丈夫第一次采取家暴,妻子就利用法律武器,执法机关就依法处置,事态还会发展至此吗? 可悲的是,这种假设在现实中并未存在。当地办案民警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是有其宏观背景的。我们必须意识到,虽然法律已经确立了对家暴的惩罚措施,重则涉及刑责,轻则也可以视为随意殴打他人的寻恤滋事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但在各地不成文的执法惯例中,对于类似的家暴纠纷,工作人员往往以调解为主,更要“尊重” 受害者的态度。可是,这种“尊重”反而是在伤害。当受害者拥有某种选择权,其自然出于种种考虑,甚至担心下次将遭到更大强度的暴力而放纵施暴者。 对家庭成员施暴,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也违反了公共秩序。受害者本是弱者,她们难以在施暴者面前强硬起来。在这种现实语境下,执法机关就更有必要实现对家暴的零容忍,让所有施暴者感知到:只要实施了暴力,只要触犯了法律,即使得到受害者谅解,即使受害者为之求情,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也许只有这样,受害者才能感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敢于对家暴说不,才能更有尊严地活着。 (作者系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舒锐)上一篇下一篇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