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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法院:无重大理由夫妻共有房产不能分

 发布时间:2011-03-03 15:40 浏览量:685

   北京丰台区法院:无重大理由夫妻共有房产不能分 

来源:北青网 - 法制晚报:(08/11/04 17:31)

    妻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名字 丈夫同意但要求明确各自份额 法官认为———

事件回放  女士与先生已结婚10年。婚后,双方以王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先生名下。

今年6月,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

但是法院以二人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女士的诉讼请求。

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女士又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再次将丈夫先生告上法院。

女士称,其与先生婚后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先生一人名下。她请求判令确认该房产为二人共同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开庭时,先生同意将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要求明确各自的份额。

近日,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女士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诉讼请求,但先生要求明确各自份额的请求未被采纳。

法官解答

丰台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涉讼房产虽以先生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先生名下,但其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李女士、先生共同共有,所以对女士要求确认其为夫妻共有,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诉求予以支持。

于王先生提出应明确双方各自份额的要求,法院认为,先生与女士仍系夫妻关系,对涉讼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他只有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要求确定各自的份额。

所以,法院对于王先生目前提出的这一要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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