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一人签离婚双方分割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1-03-03 15:39 浏览量:855
承包合同一人签离婚双方分割经营权
作者:邹旭;本迎 06-05 09:25:39 稿件来源:农民日报
本是夫妻双方承包的板栗园,离婚时丈夫却以承包合同上只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和妻子分享板栗园的经营权。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10亩板栗园双方各承包经营5亩,并分担相应的承包费。
莒南县坪上镇农民张某2000年与女青年李某登记结婚。2002年,张某家承包了一块面积为10亩的板栗园,承包期为10年。2008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某同意离婚,原、被告对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都自行达成协议,但双方都想自己继续承包10亩板栗园。法院审理认为,板栗园承包是在双方结婚后产生,是家庭承包关系,虽然承包合同上的承包方签名只有原告一人,但这并不能代表板栗园是原告一个人承包,而是原、被告共同承包,因为在目前农村,几乎所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签名往往只是夫或妻一人,但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应视为夫妻共同拥有,双方都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双方享有平等经营权,离婚时,应当共同分割承包经营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