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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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到底该跟谁姓?

 发布时间:2013-10-16 08:45 浏览量:492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10/15/content_71569.htm?div=-1
   本报江门10月14日电  孩子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医院应小孩母亲要求将出生证婴儿名字登记成母姓,孩子父亲以侵犯其新生儿命名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重新签发出生证。今天,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该院终审裁定维持了蓬江区法院作出的驳回孩子父亲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经查,2012年7月10日,张某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子。同月25日,张某携带其与丈夫李某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向医院申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且提出孩子随她姓的要求。

    据医院称,当时院方跟张某沟通,劝其尊重子女随父姓的传统风俗习惯,但张某却一再坚持要求随母姓。医院遂登记小孩名为“张小雷”(化名)。

    为了让医院放心,张某还当场出具一份“郑重声明”:“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是自愿要求跟随妈妈姓。医院已履行了告知其政策性和风险性(如小孩入户等问题)的义务,一切法律责任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然而,孩子父亲李某知道此事后大发雷霆,坚决要求将婴儿改随父姓。夫妻俩因此几乎要离婚。同年8月9日,夫妻俩共同书写了一份新声明。在声明中,张某承认系因与丈夫口角摩擦,一气之下才未经丈夫同意草率作出的决定,现经过认真考虑后,正式要求医院重新开具一个孩子姓名叫李小雷的出生证。

    李某手持这份新声明,多次到医院要求改名。但医院为了谨慎起见,以李某必须与张某一同前来才能办理换证手续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申请。

    不料,事情再起波澜。8月22日,医院又收到了孩子母亲张某的一份《郑重声明》,再次强调“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证自愿要求小孩跟随妈妈姓”。且张某还委托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强调“除非其亲自前往贵院申请变更孩子姓名,否则请贵院不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因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李某遂向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在出生证上更改姓氏。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林劲标  黄海声  郭子托)  

    ■法官说法■

    孩子更名须父母达成合意

    林劲标  黄海声  郭子托

    孩子的父亲李某认为,医院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存在过错,在明知其是新生儿父亲的情况下,把小孩的名字写作“张小雷”,侵犯了其对新生儿的命名权。

    “新生儿姓名是必须产妇夫妻及家庭预先协商决定的,医院明知张某瞒着丈夫李某及家人,单方独自决定新生婴儿姓名的”,李某认为,这足以说明医院在明知张某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依旧签发了“张小雷”的出生证明。

    医院则反驳称,自己在签发出生证过程中没有过错。院方提出,其严格遵循了卫生部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且是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并要求张某出具了《郑重声明》后向其签发“张小雷”的出生证。

    对于李某是否在场的问题。医院认为,张某前来领取出生证时出示小孩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原件,应视为张某征得了丈夫的同意。虽然李某之后与其妻子另达成书面意见,同意将孩子改随李姓,但需要两人一同来医院办理孩子的改名手续才行。医院认为,其拒绝重新签发出生证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

    最终,李某的诉求未获支持。

    出生证明是户籍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的重要医学依据,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孩子起名上,父亲享有与母亲同等的权利,其缘何会败诉?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医院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有效,符合法定程序,并不存在侵犯小孩姓名权的行为。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根据卫生部文件规定,领取新生儿出生证须由母亲前来,并提交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等资料,方可办理发证。本案,张某的确是携带了其与丈夫两人的身份证原件申领,且出具了《郑重声明》,故医院在签发过程中程序和手续均无过错。

    其二,“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婚姻法确立的命名原则,故医院依张某申请,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违法。

    其三,对孩子更名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张某提交的律师公函的行为表明,双方事后并未在孩子命名问题上达成一致,故医院没有受理李某变更姓名的请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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