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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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替人炒股亏损 离婚夫妻被判共同偿还损失

 发布时间:2013-10-04 10:03 浏览量:674

http://www.js.chinanews.com/xz/news/2013/0927/10253.html
2013-09-27 17:01:23
来源:江苏新闻网
中新江苏网徐州9月27日电 (任正辉 蒋敏)今年33岁的李莉刚刚与前夫离婚,本打算一切重新开始,一张法院传票却搅乱了她平静的生活。原来,前夫替人炒股亏损了,现在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她与前夫共同告上法庭。2013年9月27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并判决李莉及其前夫共同偿还原告欠款7万元。

  李莉的前夫刘松在证券公司上班,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李莉很少过问刘松工作上的事情。2010年,看着股市大好,缺少资金的刘松便私下里为朋友操作股票,以此赚点外快。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股票行情急转直下,刘松为朋友操作的股票账户出现了亏损,惹得朋友去他单位闹事。因为证券公司职员私下为他人操作股票是违反行业规定的,这么一闹刘松也干不下去了,干脆辞职另谋生路,为了安抚朋友不再闹事,刘松向其出具了借条和还款协议,承诺弥补炒股损失。这期间,李莉与刘松经常为琐事吵闹,刘松辞职后,李莉对他更是心灰意冷,2012年二人协议离婚。恢复单身的李莉本打算调整好状态重新开始,谁知道一纸传票却搅乱了她平静的生活。因为刘松操作股票亏损,二人被共同告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李莉觉得自己非常冤枉,认为此事系刘松个人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李莉从头到尾都不知情,而且刘松与李莉已经离婚了,李莉不应当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莉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除外。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性质可以参照以下两个标准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具体本案而言,首先,欠款形成于2009年底至2011年底,正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刘松在庭审中明确认可其在证券公司期间工资纯粹来源于经纪人收入,经纪人名下客户和交易情况影响其收入,因此,原告出资在刘松处开户,抑或委托刘松操作股票,或多或少地与刘松的工资收入不可分割,即二被告对该收入带来的利益理论上可以共同分享;第三,依举证规则,李莉未能提供有效、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因此,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认定,该笔欠款属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不得以离婚作为免责事由。

  综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莉及前夫共同偿还原告欠款7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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