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合 上海一对表兄妹婚姻关系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3-03 15:08 浏览量:1584412474
因感情不合 上海一对表兄妹婚姻关系被判无效
作者:富心振 发布时间:2008-04-16 13:40:26
中国法院网讯
顾女士的母亲系倪先生父亲的胞妹,顾女士与倪先生属表兄妹关系。1997年1月,顾女士与倪先生在长辈们的介绍、撮合下,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翌年11月,生育了一子,现就读于小学三年级。2007年春节起,顾女士与倪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期间儿子一直随母亲顾女士共同生活。今年3月,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顾女士诉称,因与倪先生是表兄妹结婚,违反《婚姻法》规定,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由其独自负担儿子抚育费。
倪先生辩称,其父系顾女士母亲之兄,双方确属表兄妹关系。如双方的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则要求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由其独自负担儿子抚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顾女士与倪先生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故双方的婚姻应依法属无效。现双方均提出儿子随己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分居后,儿子一直随顾女士共同生活,对其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儿子随顾女士共同生活为宜。且顾女士自愿独自负担儿子抚育费并无不当,可予照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