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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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录音欲讨感情投资

 发布时间:2013-08-15 18:19 浏览量:396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0609/Articel11003GN.htm
( 2013-06-09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庭审中。然而,很多录音录像都受到偷录的质疑,这样的证据能否得到法律认可?

  
□周贤忠
  “我没拿你钱。”“你亲口说我给了你18万元,你听听录音。”几天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婚恋纠纷引起的借款案,男方眼看结婚无望,想要索回给女方的“感情投资款”,最终他通过偷录的录音证据打赢官司,从女方手中要回了数十万元。
  2008年10月,汪某与温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相处了3年。汪某称,为支持温某开饭店,他曾经资助过温某18万元,但温某却迟迟不与他结婚,时间长了,让他有一种被骗的感觉。汪某不想和温某处了,可投进去的钱该怎么要回来?毕竟从来没立过字据,汪某一时没了主意。
  后来,有朋友给他出主意,偷偷给温某录音,让她承认借款的事实,然后再告她,不信她不还钱。为此,汪某成功录制了和温某的一次对话。
  录音中,汪某说:“我给你拿了18万元开饭店没够吗?”温某回答:“没够,开饭店够了,问题是上货不够。”此后,汪某拿着录音证据将温某告上法庭。
  庭审时,温某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承认拿过汪某18万元,并否认经营过饭店。不过她自认汪某曾经给过她彩礼钱6.5万元。温某还称,该录音证据侵犯了她的隐私,而且是在自己不知情的状况下偷录,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温某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汪某在交往过程中给付温某钱款的行为应为附义务的赠与,现双方结婚登记目的不能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的数额巨大,故依据法律规定汪某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温某返还赠与的钱款。
  法院认为,在汪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中,温某明确表示为开饭店拿过汪某18万元,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温某自认收到汪某彩礼6.5万元,双方就是否同居情况均未能举证,法院酌定温某部分返还彩礼3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温某返还汪某21万余元。

■以案释法
窃听违法偷录无错

  对于偷录来的证据,法院认为,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该案中的对话录音虽然是汪某在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但在双方正常交流时留存下来的录音资料,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在温某被威逼胁迫的情况下形成的,所以该录音证据合法。其次,该录音证据经鉴定,未发现有编辑加工痕迹,录音检查中的女性语音与样本中温某的语言来自同一个人,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办案法官提醒,在民事纠纷中,可以使用录音证据,但要使录音证据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法官提醒,录音采证应使用品质较好的录音设备,确保说话声音清晰可辨。此外,要保证录音连贯,不要对原始录音文件进行任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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