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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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检法形成合力,联手打击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13-08-15 18:08 浏览量:471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08/14/content_138785.htm
张仁平 曹烨琼 杨福珍

    ■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但法院无确实证据证明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发出《提请介入建议书》。 

    ■惠安县检察院:总结出查办虚假诉讼三字诀——细、稳、快。在书面审查上求“细”;在外围摸查中求“稳”;在证据收集上求“快”。 

    ■德化县检察院: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向公安局发出《犯罪线索移送函》,派出民行科、侦监科干警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打官司,有讼累之说,既劳神又伤财。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不到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但近年来,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之上,屡屡上演一出出“请别人来告自己”的闹剧。揭开假官司的面纱,背后是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移转财产、损人利己的黑幕。 

    据福建省检察院民事检察处介绍,从2008年起,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当年查处16件,比前5年总数还多7件,近5年半来,共查处虚假诉讼62件,涉案标的6800余万元,平均每年立案超过10起,个案平均标的额上百万元。 

    虚假诉讼借法律手段,谋非法之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损害司法公信。该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对此作出批示,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维护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

    唱“双簧”的85%是亲友

    今年3月中旬,德化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借款纠纷一案。徐某出具的书证上白纸黑字写着:陈某向徐某借现金20万元,落款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利息按月2%计。 

    开庭当日,被告没有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4月23日,郑某、陈某离婚案在德化县法院开庭,庭审中,陈某向法庭提交了上个月刚刚判决确认的债务、20万元连本带息计40多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作为原告的妻子郑某共同承担。 

    对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郑某十分震惊:半年前,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并未提起向别人借款一事,为何半年后多出一个债务来?郑某感到蹊跷,庭后即到检察院反映“丈夫与徐某借款有假”。 

    对于郑某的申诉,德化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着手调查核实,发现借款纠纷案中存在多个疑点;陈某家境殷实,拥有多套住房、在闹市有两个店面,仅厂房年租金就20余万元收入,还有90余万债权在手,向他人有息借款可能性较小。而徐某尽管与陈某关系密切,但经济收入一般,家庭负担不小,其是否有能力借钱存在很大疑点。综合排查分析各种现象表明,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6月4日,德化县检察院向公安局发出《犯罪线索移送函》,派出民行科、侦监科干警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面对侦查人员的一个个质疑,借款人陈某、出借人徐某难以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两人并无经济往来,借条系伪造。虚假诉讼案浮出水面。 

    原来,陈某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感到妻子郑某还将在半年后再次起诉。为多分财产,陈某在虚构债务上打起主意,请来好友徐某以借款不还为由起诉,徐某依计而行帮忙造假,于今年1月份将陈某告上法庭。据此,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7月24日,德化县法院根据再审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徐某诉陈某借款案判决。 

    “离婚纠纷是民事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福建省检察院民事检察处调研表明,此类案件大体分两类,一是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诉讼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达到多分配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二是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虚构诉讼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从民事虚假诉讼的类型看,由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比较容易,目前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福建检察机关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查处的62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33件,占53.2%。 

    调研发现,当事人编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选择非常信任、非常熟悉的人进行串通,以防泄露“真相”或者弄假成真。从他们之间的身份看,要么是亲戚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妻舅、叔伯等),要么是朋友关系(如同学、战友、老乡等),要么是某种利益共同体(如老板与雇员)等。分析62件民事虚假诉讼主体,属于亲戚、熟人、朋友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情形的有53件,占85.4%。

    虚假诉讼何以频频上演

    福建省检察机关查处的62件虚假诉讼,分布在8个设区市,可谓点多面广线长。有的地区,虚假诉讼频频上演,一年查证属实的假官司达7件之多,有一个基层院,今年上半年就发现5起虚假诉讼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因一果形成了虚假诉讼,既是社会诚信的缺乏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也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性、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有关。 

    首先,当事人唯利是图是主因。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往往可以逃避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的债务,或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当事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 

    其次,是社会诚信的缺失。我国尚未建立公民征信管理系统,公民的信用记录不完善,公民的信用状况对其生活、工作没有直接影响,传统的诚信价值观缺乏制度保障。反映到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人不讲诚信,唯利是图,把诉讼当成非法牟利的手段。 

    第三,诉讼模式有疏漏。目前,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普遍采取“法院居中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的诉讼模式,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对证据予以认可,法官基本上不会主动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且基于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本原则,即使案件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但若原、被告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院本着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的审判理念,也都予以认定。民事审判规则和方式的疏漏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而法院自身作为受蒙蔽者,很难发现生效裁判案件涉案事实和证据是虚构的,自行纠正虚假诉讼导致的错误裁判存在较大障碍。 

    此外,现行立法有缺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民事虚假诉讼罪”或“诉讼欺诈罪”的罪名,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特指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而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以按照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当事人自己作伪证,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有争议,导致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打击不力。 

    最后,再看司法实践,虚假诉讼行为败露后,多数情况是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者对当事人以妨碍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处以训诫、罚款或者拘留,制裁打击的力度明显不足。即使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轻刑、缓刑的居多。 

    惠安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案金额68万元虚假诉讼中,两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当事人,一个获刑十个月,一个判拘役六个月。作假者违法成本低、低风险与高回报形成鲜明对比,使得一些当事人不惜以身试法。

    公检法合力“阻截”

    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涉及民事审判、民事检察监督,同时因涉案当事人还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和伪造印章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诉讼环节,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公检法三机关无疑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今年2月27日,林某诉某实业有限公司295万元借款纠纷案调解结束,原、被告离开法庭时,带走了盖有检察院印章的《法律风险提示书》。

    该文书上写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希望你(单位)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国家司法权威,否则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列举了相关法律事实、表现形式、条文、罪名。不久,原告林某向法院撤回起诉。这是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和法院联手防范虚假诉讼的一个典型事例。 

    据介绍,林某涉嫌虚假诉讼,在该案调解前,法官就有所察觉,是居于两个方面的判断:“该公司被厦门中级法院查封,已进入执行程序。借款纠纷案立案次日,双方都急于调解,有通过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参与执行分配之嫌。”对此,法官提醒当事人,诉讼要诚实守信,但原告坚称借款有据为证,被告并不否认。 

    2月27日,洛江区法院向区检察院发出《提前介入建议书》,当日,该院民行科检察官应邀对该案调解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告知虚假诉讼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洛江区检察院对虚假诉讼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缘于该院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但法院无确实证据证明是虚假诉讼的案件,且经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当事人仍坚持“诉到底”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向检察机关发出《提请介入建议书》,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检察机关派员对庭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时,向当事人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 

    在福建,公检法通力合作,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已经形成共识和合力。目前,洛江区、惠安、德化等基层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共同签署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防范虚假诉讼及案件线索受理各环节的职责、程序,让“准备作假者不敢作假、正在作假者停止作假、已经作假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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