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30万婚前财产交妻子 离婚时法院判返还8万
发布时间:2013-08-08 10:34 浏览量:608
2013年08月07日 13:26 来源:四川在线
男子婚前购得个人房产,婚后转让房产,得30万元房款。之后,他将30万元先后转入妻子的银行账号。离婚时,男子要求妻子返还这30万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8万元。
男子婚前购得个人房产,婚后转让房产,得30万元房款。之后,他将30万元先后转入妻子的银行账号。离婚时,男子要求妻子返还这30万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8万元。
原告梁丽(化名)起诉称,她与丈夫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挽回,请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刘平(化名)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须归还其婚前财产30万元。
经审理查明,刘平于2007年购买房屋一套,他与梁丽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刘平将上述房屋转让,并将转让款30万元先后分6次转账到梁丽银行账号。
庭审中,刘平称,上述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对此,梁丽表示认可。刘平认为,其通过银行转账给梁丽的30万元是其将婚前房产转让所得的婚前财产,梁丽须返还。对此,梁丽表示收到过刘平转来的30万元,但这是刘平给的生活费,已用于包括小孩日常费用、幼儿园费用、保姆费用等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现在剩余8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梁丽起诉要求与刘平离婚,刘平表示同意离婚,由此可以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对于刘平要求梁丽返还其30万元婚前财产的主张,根据刘平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刘平将其婚前房产转让后所得价款的30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到梁丽账户,因该款转账后至今有三年之久,已与双方婚后财产混同,并在日常生活中用于家庭支出,现刘平也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尚余数额,故法院仅对梁丽认可尚余的8万元予以处理,因该款产生于刘平将其婚前房产转让后所得价款,系刘平婚前财产。综上,法院判决梁丽与刘平离婚;梁丽于限期内返还刘平8万元。(王翠 记者 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