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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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假丈夫公证背着真丈夫卖房

 发布时间:2012-01-20 15:14 浏览量:524

丈夫阿平(化名)因犯罪坐牢,妻子阿言(化名)带着个男子冒充丈夫,到公证部门办理了阿平委托卖房的公证,并将房子卖给了阿奇(化名)。阿平出狱后,一系列的纠纷在几个家庭间闹开了。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当时通过中介的介绍,阿奇认识了要卖房的阿言。阿言说,自己的这套房子是与阿平结婚后一起购买的,丈夫因犯罪被关在监狱里无法亲自来卖房,于是委托她来卖。为了让阿奇相信自己所说的不假,阿言还出示了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阿平委托阿言卖房的公证书。

  经过公证,肯定不会假了。于是,在中介的撮合下,阿奇与阿言签订了购房合同,花20多万元买下了该套房子。阿言拿到钱后就消失了。阿奇一家也搬进去住了,但双方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前段时间,阿平刑满释放回家一看,自己的房子换了主人。他质问阿奇,这到底怎么回事。阿奇将自己找阿言买房的过程告诉了他。

  绝对不可能,当时我在监狱里,哪有可能去公证处做公证呢?阿平找公证部门讨个说法。公证部门一查,果然当初办理公证时的签字并非阿平所签。调查的结果是,阿言为了达到卖房的目的,带了另外一个男子冒充丈夫,办理了公证。公证部门便撤销了当初自己所做的公证。

  这个时候,阿言突然回来,到法院起诉阿奇,要求确认当初自己与阿奇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当地法院判决认为,阿言通过欺骗的手段,办理了卖房公证,将自己与丈夫共有的房子卖掉,应认定合同无效。

  购房合同无效,意味着阿奇不能拥有该房子,他只得搬出来。他向阿言要钱,遭到了拒绝。

  我在买房过程中,是看到公证部门的公证、不知道阿言做假的情况下,购买房子的,我是否可以算是善意第三人?阿奇想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据悉,阿言在卖掉房子后,就与丈夫离婚了。

  林清毅:

  1.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房产系阿言与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依《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那么,本案阿言以欺骗的手段办理售房委托公证,其事实上未获得房屋共有权人阿平的同意,而且因本案房屋尚未过户(即依法尚未实际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2.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买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房产和购房款相互进行返还,而作为卖方的阿言在本案中明显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本案中的公证处对买房人阿奇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的规定,公证处应对所公证内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而本案公证处在未核实真实情况下所作出的错误公证,导致了买房人阿奇的损失,依法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对于本案,建议买房人阿奇可以通过司法诉讼向卖房人阿言和公证处主张相应损失赔偿责任。且卖房人阿言的行为已涉嫌欺诈刑事犯罪,建议通过公安机关等介入。

  提醒:在购房时应审核清售房人真实身份、所售房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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