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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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大学生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2-01-20 09:13 浏览量:1584425197

 [案情]王某今年20周岁,其父母于2008年离婚,当时王某经法院调解明确其跟随母亲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其父每年贴补抚养费4500元。2010年,王某进入某高校学习,其父给付8000多元的费用后,拒绝继续给付教育、生活费。现王某要求其父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父亲当初给付抚养费是因为当时王某未成年,现王某20周岁,已成年,身体无伤残,应该自己想办法谋生,已无权要求其父继续给付抚养费,其父没有义务继续提供抚养费供其完成学业。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现正在大学读书,其所在高校证明王某无独立生活能力,其父应提供相应的抚养费供其完成学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王某到高校接受教育应该获得支持,王某虽已成年,但要求王某仅仅依靠自身的努力来解决学习、生活所需是不现实的,社会也无法接受王某因得不到其父母的支持而终止学业情况的发生,其父母有继续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的解释(一)第20条中称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此解释实施后,造成了不少父母子女间因子女读大学而引发的纠纷,引起不少家长、子女及社会人士的反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目前没有宣布废止此解释,但其在对婚姻法的解释(三)第3条中重新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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