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不影响登记簿推定力
发布时间:2012-01-20 09:08 浏览量:520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学院
本报见习侯建斌 整理
在我国,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异议登记被记载于登记簿后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异议登记具体产生何种法律效力?是否会发生击破登记簿推定力的作用?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在《法学家》上发表文章《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中指出:
尽管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只是一种权利推定,该推定并非是终局的、确定的,是可以被推翻的。但是,异议登记却不并足以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因为登记簿上对异议登记的记载只是表明了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了质疑,这种质疑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登记的权利表象效力,但它毕竟只是利害关系人的一种主张而已。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时,并不需要如同更正登记那样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事实上,如果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也用不着申请异议登记,而是直接申请更正登记即可。既然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就充其量只是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表明登记簿可能存在错误。如果仅仅是这种证据就可以使得登记簿的推定效力被否定,显然过于草率。
笔者认为,异议登记并不具有推翻登记簿推定力的法律效力,它只是表明有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了质疑。它不能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也不具有限制处分的效力。
(本报见习记者侯建斌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