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 女方反悔男方起诉
发布时间:2012-01-19 09:50 浏览量:1584416518
来源:上饶晚报
导读:(王红萍 记者 张红艳)一对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对于一车库双方约定,将于男方母亲百年后转到女儿名下。事后,在办理房产......
(王红萍 记者 张红艳)一对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对于一车库双方约定,将于男方母亲百年后转到女儿名下。事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女方反悔,要求将车库现在过户给女儿或将产权证给女儿保管。无计可施的男方来到信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女方,要求履行协议,按离婚协议办理财产分割手续。近日,信州区法院对这起财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09年7月,一对夫妻刘某和余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子女、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约定:位于信州区的一套房子归女方所有,楼下的柴火间归女儿所有;位于广丰的一套房带车库归男方所有,车库在男方母亲百年后,归女儿所有,同时此车库未转入女儿名下前,不得出租、出售。协议签好后,同年8月,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产生了分歧,女方余某要求将车库产权给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刘某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书,并按协议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法院予以支持;而余某称车库现在分给女儿的意见与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时间有争议,应以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位于信州区的一套房子归女方所有,楼下的柴火间归女儿所有;位于广丰的一套房及车库归男方所有,楼下的车库等男方母亲百年后,归女儿所有,在车库未转入女儿名下前,不得出租、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