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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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检察院依法抗诉 纠正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01-16 10:34 浏览量:1584417534

 法治在线                              

    华声法治在线讯(谢丽梅)日前,湖南省浏阳市龙伏镇黄某和游某经再审达成调解,黄某再次支付游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24800元。
  2003年正月,黄某与游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53月,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黄某入赘到游某家。20084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085月,游某生育一男孩。当年1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由黄某一次性付给游某小孩抚养费及其他补偿费共计10万元,另协议还写明双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离婚两个月后,黄某花费90500元购置了一辆小轿车,游某遂以黄某隐瞒夫妻财产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黄某购置的小车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不能提供其小车系离婚后所得收入购置的证据,已购置的小车应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判决黄某支付游某所享有的购置小车份额4525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不服,遂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法院判决依法予以监督。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本案证明小车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购置的举证责任应由游某承担。检察机关遂以原审法院倒置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诉。该案经再审,黄某和游某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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